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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做“减法” 企业发展做“加法”

发布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内容进行集中清理修改,彰显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治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担当,对提振和激励企业发展信心十分重要。”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对《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翻看此次法规修改内容,都指向一个共同的方向: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

  

  破除企业发展“隐性壁垒”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有关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迅速组织专班、协调统筹各方力量,扎实开展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说。

  如何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地方立法的必答题。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牵头,省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参与,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开展清理。经过清理汇总,形成《贵州省涉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有关决议决定清单》和《贵州省需要清理的涉企地方性法规台账》。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清单、台账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起草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稿)》《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稿)》。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法规清理及修改工作过程中,向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各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并向省委各部委、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协社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

  8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有常委会咨询专家、立法专家库专家等参加的论证会。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根据法规清理的结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五件地方性法规,修改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符合中央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省人大常委会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进行集中修改,能更好地使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参加论证会的有关专家表示。

  

  对不公平对待企业的法规说“不”

  什么是好的营商环境?首要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如何体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从一个法规条款修改前后就能清晰看出来。《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原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集体控股公司,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明确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与对传统村落资源开发,会不会让国资公司在与民营企业的竞争中获得潜在或隐形的竞争优势呢?答案是肯定的。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款修改成“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充分体现了“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原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势种业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促进技术、人才、资源、设备、资金等要素向企业集聚,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承接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在种子收储、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项目和金融支持。”

  将政府部门的支持限定为“优势企业”,涉嫌将“不具备优势”的企业公平获得政府的支持排除在外。新修改的《条例》删除了“优势”两个字,同时将“对承接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在种子收储、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项目和金融支持”修改为“对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给予扶持”,不再明确对某一类企业进行支持。

  “虽然只是修改了两个字,但传递出的内涵很丰富,彰显贵州用法治方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决心。”省人大代表、安顺市平坝区万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佳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副理事长陈艳说,作为经营者,对未来的发展更有信心了。

  同样的修改见诸《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以及生态治理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三废与大宗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高效节能技术等科技成果的转化”的内容,将“应当优先支持”修改为“鼓励支持”,充分体现了平等对待企业的理念。

  针对《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3%以上,并按照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的规定,此次修改删除了相关内容,只明确“企业应当增加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让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决策。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11/t20241125_86126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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