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履行审议法规议案职责的责任和担当
依法履行审议法规议案的职责,实际上是一个参政议政能力的真实反映,而且是一个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实践的神圣写照。所以,不断提升依法履行审议职责的能力既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使命担当。因此,在审议法规议案的实践中善于学习立法及其相关知识、完善履职的自身知识结构、提升审查立法文件的能力、精准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方案是履行审议职责需要经常面对和思考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注重向社会实践学习,加强调查研究,提升履行审议职责的内在功力。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毛泽东主席就曾精辟地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也强调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因此,审议法规议案,研究立法问题,提出建议方案,不了解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不行,不知道通过立法解决什么问题不行,不熟悉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不行,不掌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行,不清楚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意愿和诉求不行。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立法背景资料,才能听到真话和实话;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掌握真情和实情;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和方案;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获得履行审议职责的真知和功力。为此,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审议法规议案前的调查研究,学习和熟悉立法的相关知识和背景资料,提高自身审查立法文件的能力,提出建设性、合理化的建议和修改、完善的意见方案,是履行审议职责必不可少或者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注重向法治理论学习,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履行审议职责的政治理论水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一法治理论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科学阐明了法的价值和功能、法的基本关系和发展规律等根本问题,也为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提供了法治思想指引,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从立法工作的角度直接深刻阐明了立法为什么,立法为了谁,立什么法,如何立法,立法要达到或者实现什么目的;同时也间接深刻解答了为什么审议、如何进行审议、怎样实现或者达到审议目的的履职问题。立法的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正确法治理论和法治思想是法治建设的先导,无论是从事立法工作还是履行审议职责,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武装自己,丰富充实自身的法治理论知识,不断完善和更新自身的法治知识结构,运用政治的思维、理性的思维、法治的思维、全局的思维、系统的思维和辩证的思维行使好审议职权,代表人民称职立法、理智立法、精准立法,以主人的姿态和专家的学识努力做到“会审能议”、“讲到说准”,从而不断提高审议好法规议案的政治理论水平。
注重向立法理论学习,掌握立法原理,丰富履行审议职责的立法知识。依法履行审议法规议案职责,需要知道“立法”知识,懂得“立法”门道,会干“立法”工作。立法理论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专业。立法理论,它能够揭示法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预见法治建设未来,帮助立法机关和组成人员把握法治社会发展的方向和历史进程;正确认识事物和有效行动的方法,正确地认识法治社会和制度建设;树立正确的立法观、法治观。立法理论决定和预见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指导提出立法实践和决策的正确方案,因而它对于地方立法活动及其审议法规议案的工作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通过学习地方立法的含义和特征、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地方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程序、地方立法技术的含义与地方法规的内部结构、地方法规外部结构、地方立法语言、地方立法的经验与实践总结等立法理论,提升立法理论水平和立法理性思维能力,正确指导审议法规议案的履职实践。
注重向立法技术规范学习,加强谏言素养,丰富履行审议职责的表达能力。通常来说,法律法规总是要通过语言来表达和文字来展示的。所谓立法技术规范,是指法律法规文本的标准、范式、典范。立法技术规范作为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技术总结,也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技术规则。它既是立法研究的“专门学问”,也是法制成果制作的“工艺标准”。毋庸置疑,审议法规议案其内容是审议的核心和重点,但是其体例结构的形式、法律规范的表述以及法言法语的使用也是审议常常遇到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时会对立法的原义产生偏移,也就是说法规草案规定的内容没有准确反映和表达立法的本义;有时也会引起或者带来一些理解或者执行中的误解和歧义,以致于不能保证法规的正确实施。
因此,法规体例结构的形式、法律规范的表述和法言法语的使用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即形式科学合理、表述准确严谨、使用具体明晰。具体讲,在审议法规议案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首先,体例结构的形式应当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层次分明,也就是说应当符合成文法的惯例、规范和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范表述的逻辑结构和先后顺序,还有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规名称的阶位表述;其次,法律规范的表述,应当含义明确具体,符合法理要求,而且不易产生歧义;再次,法言法语的使用应当严谨规范、具体明确和通俗易懂,特别是尽可能不使用生僻、晦涩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汇和方言,对必须要写入法规文本中的新词或者新概念,立法时就应当对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或者作出必要的、适当的修饰和限制。因此,在依法行使审议职权和履行审议职责的过程中,就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立法技术规范的知识,充实和丰富依法履职的知识结构和审议能力,善于并熟练使用和运用这些立法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审议法规的活动,对法规文本进行“精修饰、精加工和精雕琢”,做到法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法律语言使用与法律概念界定相统一、法规体例结构与法规规范逻辑相统一,最终达到和实现审议法规议案的目的,即提高审议能力、提高审议水平、提高审议质量。
注重向立法经验学习,丰富理性认识,强化履行审议职责的技能技巧。实践证明,地方立法取得的经验是法治建设的宝贵财富,也是研究立法工作的珍贵学问。立法经验不仅系统总结和归纳了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得与失、成功与失败、正确与错误,而且也为新时期立法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与此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创新和发展,较好地避免了不应产生的失误和不该走的弯路。确切地说,立法经验来自立法实践,是对立法实践的理性总结,是立法正确认识的高度概括,也是一种成熟的立法智慧。立法经验既有宏观的也有具体的、既有理性的也有现实的、既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依法履行审议职责,一方面要学习了解立法工作取得的经验,例如: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通过“小切口”既搞“大块头”也搞“小快灵”的立法方式,“合法、合理、合情“的立法理念,摒弃“抄搬或者移植上位法”的立法问题,力戒“大而全、小而全”的立法做法,坚持“有几条规定几条”立法模式等。审议实践中掌握和运用这些经验,不仅可以提高审议法规议案的总体把握能力,而且也可以充分发挥审查把关和建言献策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要学习了解其他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方法、审议经验,如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讨论审议以及会下交流、会议简报等途径,通过借鉴和运用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做到借力发力、事半功倍,提高审议法规议案的质量和效果。
总而言之,履行职责、担当使命,就是要认真思考和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作出的“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论述,依法审议,严格把关,保证立出高质量的法、立出管用的法,接地气、合民意、行得通。(作者:邓永明)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470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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