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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范辅警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1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4条,重点从辅警的招聘、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规范。

  应聘辅警年龄上限为35岁

  “辅警是不是警察?”随着《条例》出台,这个萦绕在很多群众心中的问题有了答案。《条例》规定,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条例》明确规定,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条例》从严把握辅警应聘条件和准入排除情形,确保辅警具备有效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的文化水平以及身体、心理素质。比如,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勤务辅警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应聘辅警应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此外,《条例》明确了优先招聘条件,逐项列举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的人员。同时,可以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行特殊招聘,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充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条例》分别明确了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工作职责,并将勤务辅警的工作职责分为两类,即根据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安排,可以从事的工作以及根据公安机关安排,可以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从事的工作。

  辅警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往往涉及相对人的个人权益,《条例》强化辅警管理监督,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为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权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控告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受理投诉、举报、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健全辅警优待抚恤制度

  《条例》围绕辅警职业特点,为辅警提供了全方位保障。《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公安工作特点,健全辅警优待抚恤制度。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辅警享有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健康体检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了阻碍辅警依法履职或者因其依法履职,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不法侵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辅警受到不实投诉、恶意炒作或者侮辱、诽谤的,应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为了进一步拓展辅警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更好地发挥辅警作用,《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319286912281097&strColId=5dd7d16ab53b452ab41e04b472f273dd&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