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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文物保护法治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施行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将各方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可谓亮点纷呈,将书写文物保护法治新篇章。

  在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关系方面,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要求加强和规范文物价值阐释,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并增加了若干让文物“活”起来的具体内容。例如,要求创新传播方式,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和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要求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明确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有关的文物的保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明确国家加大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要求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明确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国际交流及流失文物追索和国际间文物返还合作,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在加强管理方面,增加了文物的法定定义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概念;明确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要求对该类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关规划;针对建设工程可能危害该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要求事先报批确定原址保护措施,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要按程序报请批准。针对馆藏文物管理,增加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增加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和离任移交手续方面与法定代表人义务相同;明确禁止馆藏文物抵押、质押,规范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程序。针对民间收藏文物,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明确文物购销单位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在惩治违法行为、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增加规定了强制措施;补充了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吊销许可证书等行政处罚类型,设定了不同档次的处罚,并相应提高罚款额度;对于单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增加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无疑,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框架,推动了文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科学立法基础上,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宪法、民法典和本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及时修改、制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等有关行政法规和其他配套规定,推动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更加衔接协调、系统完备。同时,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引导,通过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文物保护法得到有力实施,使文物保护法切实成为文物保护的法治利器,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12_44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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