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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雷海潮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29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提升托育服务能力、强化托育服务行业监管等方面,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不断推动托育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大家充分肯定国务院的报告,高度评价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调研报告,希望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托育服务事关千家万户,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财政性托育经费支持不足、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托育服务问题,是造成托育服务供给不足和家庭托育负担重的重要原因。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职责定位,有序推进托育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申报门槛高、难度大,资金支持只提供工程建设补贴,没有机构运营补贴,获支持的以公办机构为主,对社会办托激励不足。应注重整合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家庭负责的多元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育有残障儿童等特殊儿童家庭的财政支持力度,减轻家庭托育负担。

  二、完善托育服务监管体系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托育服务工作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应加强部门统筹,明确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实现对托育机构全流程、常态化监管。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对设立托育机构实行备案制,在监管上力度不到位,个别不备案的托育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将托育机构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把好托育机构入口关。有的出席人员指出,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顶层设计,但对服务机构的设施、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等规定未细化,实际运营中缺少可参考的工作流程。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三、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人员短缺、专业化水平不高,托育教育建设起步晚,存在师资不够、课程缺乏标准、招生不足等问题。建议:(1)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协同支持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建立托育服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准入资格相连接,明确学历教育、课程内容、学习时长和工作经验等方面规定;(2)积极发展托育服务相关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置托育服务专业;(3)建立托育专业技术职称体系,提高托育服务人员培训质量,畅通其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渠道,设定合理薪酬标准,增强职业吸引力和社会地位。

  四、积极统筹托育服务资源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平衡好新建托育机构和拓展现有资源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闲置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创建家庭友好型的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当前一些地方幼儿园招生不足,导致设施和师资闲置。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增设小儿托班,对幼儿教师进行转岗专业培训,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目前对托育服务需求侧分析不足,存在“需要的建不成、建成的用不上”等资源错配现象。建议加强对托育服务需求侧分析,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家庭需求等情况,利用大数据技术,摸清需求数据,增加供给的针对性。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加强医育结合,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作用,出台科学托育的指导性意见,将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纳入托育范畴。

  五、加快推进托育服务立法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托育服务法起草进程,明确托育服务的性质定位、政府职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与学前教育法作好衔接,推动我国托育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0/t20241029_440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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