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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2021-09-19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全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健全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工作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五、将第九条中的“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和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六、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提升老年人、残疾人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提高老年人、残疾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科普工作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中学、小学中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和自救逃生等技能训练,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五)组织开展科普兴工、科普惠农、科普益民等活动;

  “(六)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科普影视和网络作品;

  “(八)设立科普电子屏、画廊、橱窗等,展示科普图文、视频、模型或者实物;

  “(九)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使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的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技活动周、社会科学普及周和科普日等活动。”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科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及科学思想,培育理性思维,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观念;

  “(二)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三)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四)普及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科学生活、安全健康、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和理念,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

  “(五)普及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的知识和应用技能,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六)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实行政策引导,将科普工作成效纳入科研成果评价指标。”

  十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域科普日常工作,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完善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科学素质建设。”

  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卫生健康方面的科普工作。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科学健身做好科普工作。”

  十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重大节能、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示范工程,就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用推广,做好科普工作。”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科普工作。

  “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活垃圾管理,开展科普工作,倡导绿色发展理念。”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应急、气象、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气象和防震减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科普活动。”

  十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自然和人文景观、公共文化和旅游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单位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十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做好科普工作。”

  十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工业生产、重点产业发展、商品性能宣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开展科普活动。”

  十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农业科普工作,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促进农业先进技术推广,提升农民科学素质。”

  二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科普教育,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将提升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内容管理,组织、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机构和媒介开展科普宣传。”

  二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报纸、期刊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刊登科普文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节目;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应当有科普宣传内容。

  “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二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科学经营,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服务乡村全面振兴。”

  二十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医疗卫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科普宣传。”

  二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

  二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资源,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科普阵地,建立科普宣传栏和科普活动室(站),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鼓励有关单位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十七、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程教师、科普创作人员、大众传媒的科技记者和编辑、科普场馆的展览设计制作人员、科普活动的策划和经营管理人员、科普理论研究工作者等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是科普工作者。”

  二十八、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科普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科学传播专业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科普著作、论文、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和开展科普工作的其他成果,应当作为晋升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条件。”

  二十九、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对科普经费的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科普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普效能。”

  三十一、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市鼓励下列活动:

  “(一)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科普活动;

  “(二)发展科普产业;

  “(三)开发科普展教品;

  “(四)开展科普资源融媒体传播;

  “(五)开展科普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六)提升科普产品和服务标准;

  “(七)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兴办或者联办科普设施,发展科普事业;

  “(八)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建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项目;

  “(九)开展国际间、地区间的科普交流活动。”

  三十二、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科普单位、科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的免除部分用于发展科普事业。”

  三十三、删去第五十九条。

  相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关于《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修正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袁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修正草案)》已于2021年9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修正草案)》的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指示精神,2019年3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全域科普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全域科普。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将全域科普行动纳入“健全基层科普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对科普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必要对现行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出修改。

   二、《条例(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正草案)》共三十三条,增加了对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普工作的形式和内容、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落实全域科普工作要求的规范,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科普工作定位、原则和政府职责。一是明确科普的公益事业属性和重要作用;二是明确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三是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四是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

   (二)体现天津全域科普工作特色。一是将推进全域科普工作作为立法目的写入正文;二是明确建立健全全域科普工作体系的工作目标;三是贯彻全域科普理念,丰富科普工作的重点、形式和内容;四是突出科学技术协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三)强调科普工作的社会责任。一是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责任及具体科普工作;二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开展科普宣传;三是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开展科普活动。

   (四)规范对科普工作者的管理。一是丰富科普工作者队伍,提高科普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五)完善科普工作的保障措施。一是保障科普经费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二是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普效能;三是鼓励发展科普产业、开展科普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四是完善科普单位、科普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条例(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tjrd.gov.cn/flfg/system/2021/09/18/0300224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