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的决定
宁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六号
《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于2024年8月28日经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
(2024年8月28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培养文明生活习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人以上合餐推行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公筷公勺,是指用于分取菜点的筷子勺子及其它具备公用功能的分餐工具。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当在长度、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明显有别于自用餐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合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倡导在家庭合餐及其他非营利性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合餐人员有权要求其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公筷公勺使用指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民族宗教、民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引导。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的说明
——2024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陈 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合餐共食是我国社会主流的饮食方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明意识的增强,公众对防范合餐制带来的幽门螺杆菌等致病菌传播、交叉感染的风险隐患日益重视。2023年6月发布的《中国幽门螺杆菌感染防控》白皮书指出,我国幽门螺杆菌人群感染率近50%。推行使用公筷公勺可有效切断病源传播路径,对营造安全用餐环境、培养文明用餐习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规定》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探索以“小快灵”的方式进行立法,紧紧抓住使用公筷公勺这个“小切口”,解决“舌尖”安全的“大问题”,为预防疾病传播、弘扬健康饮食风尚、培育社会文明新风提供法治支撑。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人以上合餐推行使用公筷公勺。倡导在家庭合餐及其他非营利性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倡导,逐步引导大众改变餐饮习惯,进一步凝聚健康饮食和文明用餐的社会共识。同时,明确公筷公勺的含义。
(二)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当在长度、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明显有别于自用餐具。同时,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
(三)关于投诉举报途径。强化社会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四)关于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要求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公筷公勺使用指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同时,明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公筷公勺使用的宣传引导。
(五)关于法律责任。在处罚的设置上,注重教育和引导,处罚金额较小,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规定》的合法性
《规定》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符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我们认为,《规定》经过多次论证,内容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抵触。
《规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等七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徐俐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于2024年8月30日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和《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24年8月28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于2024年8月28日经三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于2024年7月29日经龙岩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于2024年8月28日经宁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宁德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9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七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7-19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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