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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郑备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共有33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始终坚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推动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大家充分肯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认为国务院的报告总结成绩全面系统,分析问题客观诚恳,部署工作务实可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提出建议针对性很强,希望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要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两个毫不动摇”真正落到实处。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市场准入壁垒已成为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障碍,应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尽快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重点推动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增加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程序规定;抓紧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及时清理废止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消除各类歧视性政策障碍;优化公平竞争领域的司法服务,深化反垄断、公平竞争领域的专精审判,推进反垄断公益诉讼落地。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准确界定对国有资本“三个集中”所涉及的所有制经济,明确混合所有制下国有相对控股、绝对控股等各类情况的市场从业权限,特别是明确民营企业的参与权限和发展权益。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民营企业受制于自身资金、规模等限制,在招投标竞争中相较央企、国企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参与政府主导的项目方面难度较大;一些国企在承接项目后,层层分包给民营企业,大大压缩了民营企业利润空间。有些明确由企业作为主持单位的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限制民营企业申报,导致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民企被挡在“门外”;有些在农业、种业领域发展不错的民营企业成功申报了国家项目,但因企业性质得不到应有的财政拨款,不得不出售给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研究通过建立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清单、举办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有的出席人员建议,适当降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招投标门槛,允许民营建筑企业与大型国企联合投标。

  二、加大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保障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强化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技术、土地、人才要素保障,切实帮助民营企业经营降本增效。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运用社会信用服务平台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实行民营企业信用状况公开机制,与市场准入和要素支持挂钩,支持民营企业公平良性发展。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不断改善融资环境,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有的出席人员认为,融资成本除名义利率之外,还包括抵押物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过桥周转费等附加费用,目前附加费用较高,加剧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议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引导,促其对各类企业公平融资、合理定价。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切实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积极妥善应对近期一些针对民营企业补税问题的社会舆论,稳定民营企业信心。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重视民营企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帮扶高科技民营企业,支持和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向民营企业倾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完善“首台首套”政策,帮助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尽快应用示范创新技术,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样板项目;改进招标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型民企参与;搭建科研、测试、生产共享平台,助力中小企业、科研人员开展研发成果转化。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立法修法进程,从法律层面规范和明确各有关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统筹协调,为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应重视对“民营经济”的性质、范围作出科学界定,确保法律准确、权威。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应结合国际上关于评估营商环境的新标准,进一步健全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统筹完善市场准入、获取经营场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劳工、获取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纳税、解决商业纠纷、促进市场竞争、办理破产等方面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加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建设,推行“司法、行政+多部门多领域”联动监督模式,进一步规范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活动。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让企业减少顾虑、全心投入事业发展。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建议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规范诉讼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降低对企业正常合法经营的影响。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公安和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要求,严格把握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坚决防止将本质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上升到刑事司法;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应依法正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防止不加区分“一捕了之”;规范跨区域执法的协调与审查机制,严禁对民营企业的跨区域逐利型执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性整治,改革罚没收入制度。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一些地方在化解政府债务特别是解决政企债务纠纷问题中,采取胁迫打折甚至“以刑化债”、“逐利执法”等手段,破坏政府信用,损害民企权益,恶化营商环境。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指导地方依法化解债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地方和国企存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现有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清欠。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研究建立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机制和投申诉直通车制度。

  五、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各级政府应狠抓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安全感、获得感。建议:(1)深化政府监管执法改革,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完善涉企政务服务体系,畅通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渠道,加快全国数字政务建设,推动更多事项“一网通办”;(2)完善行政问责纠错机制,对因行政机关政务失信、违法或侵权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3)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机制,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由工商联开展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以评促改推动各地党政部门做好民营企业发展工作。

  六、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推动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完善企业治理,形成“三会一层”各负其责、运转有序、相互制衡的机制,加强股东管理,规范企业运营,强化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更好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要全面推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健全企业合规相关机制,推动企业全生命周期合规,加强法治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一些高校、科研院所同民营企业合作积极性不高,主要顾虑在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违法转让等风险。建议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科技创新成果权属界定办法,明确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激发创新主体与民营企业合作积极性。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实施好“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高素质成长促进计划”,优化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就业创业课程,着力培育爱国敬业、诚实守法、勇于创新、回报社会的企业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地方政府应对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给予支持,在人才补贴、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民营企业在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方面的竞争力。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近年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经贸摩擦不断加剧。建议系统研究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重点国家的发展情况和可能面对的风险挑战,有针对性、预见性地加强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指导,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0/t20241017_440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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