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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心理健康筑起坚实的法律防线!《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4-10-16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12日,《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31日,《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与照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既贯彻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又体现了我省的特色与实际。

  《条例》出台不仅是对国家精神卫生法律体系的积极响应与细化,更是我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关注民众心理健康福祉的具体体现。标志着贵州省在精神卫生领域迈出了坚实而重要的一步,为全省人民的心理健康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线,让每一位需要关怀的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力量。

  

  

  

  《条例》亮点及特点:

  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在内容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条例规定,全社会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公众心理健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环境。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精神卫生工作更应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为解决我省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精神卫生体系尚不健全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活动,预防精神障碍发生,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大力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强调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第二章中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作出了规定,包括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特殊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齐心协力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更好地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优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助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看护补贴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

  强化经费保障措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组织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参加休养疗养,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分级分类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的人才和岗位人员的职称评定办法等。(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刘瑶王敏)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10/t20241014_85935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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