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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守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发布时间:2024-10-10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人大


  

  黑土地素有耕地中的“大熊猫”的美誉。我区黑土地是我国东北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及锡林郭勒盟,肩负着保障全区粮食生产和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的重要使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9月27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内蒙古人大门户网站发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智库专家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意见,赴区内外调研,最后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亮点内容:

  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规定“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完善区域协同工作机制。黑土地保护涉及东北三省和我区。为了实现黑土地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东北三省一区黑土地保护协调发展,我区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加强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的协调沟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合作,完善黑土地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动黑土地保护政策协调、信息共享、技术交流、执法协作,促进东北三省一区黑土地保护协调发展。”此外,条例中涉及到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总则中的前三条,都与东北三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强化保护责任,实施科学耕作制度。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推广免(少)耕、深松、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沤制堆肥等还田方式。

  科学分区保护修复,因地制宜分类治理。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黑土地进行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将黑土地分为大兴安岭西北高原丘陵区、大兴安岭东南浅山丘陵区、西辽河灌区和燕山山地丘陵区,不同区域依据各自重点实施不同治理修复方式。

  明确禁止性行为,强化法律责任。条例专条列出了禁止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八类行为,即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开发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在黑土地上倾倒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在黑土地上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在黑土地上建窑、建坟,在黑土地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黑土地上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同时针对以上禁止性行为,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区黑土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也将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nmgrd.gov.cn/xw/202409/t20240930_433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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