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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监督刚性保障地方组织法在我区全面有效实施

发布时间:2024-10-10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地方组织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分别赴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及所属的部分旗县区开展了实地检查,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委托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精心“备课”,提前梳理出“互动询问”的若干重点问题。在工作过程中,改变了以往召开座谈会单纯听取汇报的做法,更注重通过座谈会、调研现场的互动询问方式,反复交流探讨、认真解剖存在问题,重在了解掌握真实情况。9月2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文风朴实、直奔问题,真实反映法律实施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就进一步推进法律规定落地落实开出良方。

  法律的宣传贯彻需要全面强化。部分地区和干部对贯彻实施好地方组织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将法律规定真正融入日常履职活动,对自身职责和权力的认识存在偏差。组成人员提出,各级人大和政府应当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实施地方组织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党中央的要求吃准吃透、把法律的规定落实落细。

  人大监督刚性和实效需要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存在“温良恭俭让”,监督“后半篇文章”力度不够。组成人员提出,要敢于监督、大胆作为;要改进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升监督工作能力水平,重视采用“解剖麻雀”的调研方式,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具有普遍性、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及时提交党委监督贯通平台,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跟踪推动整改落实,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代表工作水平需要继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履职平台建设需进一步完善。组成人员提出,要强化对代表的政治引领,坚持把学习培训作为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手段;完善代表履职考评机制,增强代表履职责任感;重视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成果的运用,将代表的履职事迹予以认真总结、广泛宣传,鼓励和鞭策更多的代表积极履职尽责;进一步完善建设“代表家站”等履职平台。

  地方立法质效需要不断提升。各级各类立法项目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需要提高。组成人员提出,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存在“重立法轻执行”的现象。组成人员强调,不能将立法当作“成绩单”或“政绩工程”;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民意;持续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强化地方性法规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地方性法规执行到位。

  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切实落实。检查中发现报备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和文件纠错难的问题存在。清理工作虽然频次高、范围广,但是仍然存在梳理、清理不认真、不深入、不彻底的问题。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报备和审查;加强备案审查机关的协同联动,形成备案审查合力;提高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质量,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持续深入。社会信用、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组成人员建议要下大力气破除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难点、堵点、痛点,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nmgrd.gov.cn/xw/202409/t20240930_433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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