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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 筑牢生命安全防线 《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24-10-1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面对“暴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应该如何提前防范,如何确保安全转移?《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草案)》筑牢群众生命安全防线,提升防灾避险能力。

  为将我省防灾避险的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立法规范,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房方在会上作了说明。

  规定草案共16条,主要对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组织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明确适用范围

  

  哪些自然灾害适用于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

  针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根据警报级别,应当采取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措施。规定草案第二条将自然灾害的种类确定为“暴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我省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其中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在长期的实践中,各地主要针对这三类自然灾害预警情况,实施了避险转移,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探索经验与成效。

  

  明确义务防范举措

  

  面对部分群众欠缺风险意识,部分企业思想上不重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安全意识是预防灾害的第一道防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个人应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避险转移活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或者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以及配合政府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

  部分地方预案准备不充分、执行不到位、日常演练流于形式等问题又该如何应对?

  演练演习是磨合机制、检验队伍、提升群众应急避险能力的有效途径。生命安全人人有责,人人都要关注安全、人人都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规定草案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明确“转移谁、谁组织、何时转、转到哪、怎么管”等具体措施,并加强宣传、演练和培训,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避灾转移意识,确保灾害预警时能够转得早、转得准、转得快、转得安全。

  开展防灾避险综合演练、加强防灾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设立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要求,为打好防灾避险“主动仗”提供了法治保障。

  

  明确转移实施主体

  

  四川自然灾害种类繁多,面对突发灾害,转移避险工作由谁来组织?又该做些什么?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有所规定,但针对面临灾害威胁,如何有效地启动程序、组织转移避险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对不按要求转移避险或转移后又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处置措施缺乏具体规定。

  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是成功避险的关键环节。规定草案第九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根据预警信息,组织研判,明确下达避险转移指令,同时还规定了紧急情况下转移的具体组织。

  规定草案第十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并及时核实人员避险转移情况,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同时,对干扰、阻挠、破坏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的情形规定了处罚。

  

  分类落实经费保障

  

  四川自然灾害频繁,每年预警次数多、转移次数多、转移人数多,基层经费如何保障?

  规定草案第十二条明确分类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避险转移相关费用列入预算,企业按要求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避险转移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lfgz/syfy/202409/t20240929_47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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