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广播 | 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出炉:加大服务供给 扩大援助范围
9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进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按照应援尽援的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4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
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惠民工程。早在2001年,江苏省就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2005年作过一次修改,为推动江苏省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一条例距今已近20年,在此期间,上位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进行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法律援助的机构和队伍建设。针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人手难以满足需求的问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列举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的七项具体职责。根据近年来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的实践经验,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乡社区等地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相关服务。细化了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并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而能否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用到最需要的群体身上是确保条例实现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条例进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将就享受义务教育权利,遭受校园欺凌,农作物和养殖产品受损,征地拆迁权益受损严重,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明确了四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六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如果涉及英雄烈士近亲属维护英烈人格、见义勇为、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以及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等四种情形,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困难职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根据各地实践中成熟经验,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同时,对收入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支出增加的群体,规定“申请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例外情形。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林若瑄 丁凤云 编辑/国正)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9/t20240929_5735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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