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焦点访谈 > 正文

扬子晚报 | 从水源至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江苏立法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发布时间:2024-10-1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9月27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从水源至水龙头全过程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水质安全。

  全过程管理,聚焦二次供水等难点问题

  《条例》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补充有关内容,使法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首先是贯彻全过程全周期理念,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水质安全。既包括饮用水生产过程的管理,也涵盖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内容。同时增加了公众关注的二次供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管理,实现卫生监督全覆盖。

  比如,《条例》立足江苏实际,将城乡区域供水一体化过程中的规模供水加压泵站纳入监督管理;针对老旧居民小区二次供水无管理单位的难点问题,规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政府、部门、生产经营者等多方责任,完善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和信用管理等机制等。

  在二次供水方面,《条例》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对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巡查、维护等作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老旧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主体。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有了法律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型供水方式出现在百姓生活中,如居民小区安装的现制现售饮水机。针对这一新现象,《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现制现售饮水机首先应当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国家规定现制现售饮水机属于涉水产品,《条例》第三章专门对涉水产品卫生作出规定,现制现售饮水机作为涉水产品,要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现制现售饮水机的标签和说明书应该符合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不得标注具有防治疾病作用或者夸大宣传功能的内容。其次,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纳入监管。《条例》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原水应为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与垃圾堆放场所、畜禽饲养场所等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设备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要求。包括现场检查以及水质抽检等。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或擅自增加、减少、改变涉水产品水处理单元或者部件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途径公开生活饮用水水质信息,让百姓放心喝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想要了解自己喝的是不是“放心水”,将有多处途径。根据《条例》规定,百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了解生活饮用水水质。一是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等公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比如供水单位会在网站发布水质检测结果;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张贴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设备清洗和消毒记录、经营者的联系方式、设备维护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二是政府部门公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条例要求生态环境、水利、城乡供水、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等进行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三是出现水质异常时,公布的饮用水水质等相关信息。老百姓发现水质异常,可以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会进行相应处理。涉及水质异常需要停水,在停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的供水单位也会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以及处置措施等相关动态信息,并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9/t20240929_5735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