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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专门立法防治水污染

发布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红网时刻新闻9月25日讯(记者 吴公然)“制定规定十分重要,完全同意”“建议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和知识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要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9月24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人介绍,作为长江中游省份,近年来,全省上下坚决扛起“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政治责任,有力有序有效纵深推进了“一江一湖四水”系统保护和治理。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湖南省水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仍未根本缓解。

  “对照《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上位法,湖南尚未制定统筹水污染防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15个省份已出台);《湘江保护条例》《洞庭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也需要巩固提升并在全省范围推广。为加快解决湖南突出问题,持续深化‘一江一湖四水’系统保护和治理,不断提升依法治污能力水平,亟需制定出台本《规定》。”上述负责人说。

  规定草案系统梳理总结了湖南近年来在湘江保护和治理、洞庭湖总磷攻坚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针对总磷超标、重金属污染、污水处理等重点问题,以及责任落实、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短板弱项,明确务实管用的制度。

  在产业园区水污染防治上,规定草案明确对废水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开展专项评估,鼓励特定行业企业与园区开展协商排放,严格化工园区水污染防治。在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上,规定草案明确强化城镇雨水、污水分流,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上,规定草案明确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化水产养殖尾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注意与已出台的湘江、洞庭湖、饮用水源保护、湿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在政府职责这方面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制度;水污染防治要体现科技治污,发挥技术人才优势;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补偿机制从“输血式”补偿向“造血式”补偿转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协调各方利益,合情合理合法,真正实现立法与民主的有机结合。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843/61/14312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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