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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省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说明时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有关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迅速组织专班、协调统筹各方力量,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据介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牵头,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参与,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开展清理。同时,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以及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定开展清理。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法规清理及修改工作过程中,向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各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并向省委各部委、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协社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

  8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常委会咨询专家、立法专家库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根据法规清理的结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决定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符合中央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为什么要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该规定所依据的法律已经多次修改,同时《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对相关程序有更为全面明确的规范,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合继续适用。

  对此《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等拟废止的法规,同样存有关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部分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以及大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等情况。

  针对拟修改的法规,修改后将有力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比如《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得省外保健用品产品批件或者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者销售,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此次修改拟删除“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集体控股公司,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规定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拟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3%以上,并按照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的规定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此次修改将删除相关内容,只明确“企业应当增加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以及生态治理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三废与大宗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高效节能技术等科技成果的转化”的内容,拟将“应当优先支持”修改为“鼓励支持”,充分体现了平等对待企业的理念。

  此外,《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中存在的与国家相关上位法不一致情况,将作出修改完善。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对承接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在种子收储、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项目和金融支持”的内容,修改为“对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给予扶持”。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 ,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贵州省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为目的,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 ,提高抵(质)押物折扣率 ,降低担保费率”等内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将进一步作出修改。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9/t20240924_85749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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