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焦点访谈 > 正文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种方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

  《修正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召开程序。采纳有的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修正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内容。将《议事规则》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删除第一款。原第二款中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修改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9/t20240925_8575374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