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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2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周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基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职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

  (一)对乡镇教师放宽评价标准。2023年,我厅会同省教育厅修订印发了《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3〕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一是对乡(镇)及以下学校的教师在评审条件上给予政策倾斜,业绩数量、获奖级别和等级等方面的评价标准均低于城镇教师。二是将“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作为申报一级教师的业绩之一。乡村教师获“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作为申报高级教师的业绩之一。

  (二)将教学质量评价列为业绩评价指标之一。67号文规定,晋升一级教师,任教年级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上作为业绩之一;晋升高级教师,任教年级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名列前30%作为业绩之一。

  二、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辟专门晋升通道

  在社会化职称评审之外,我省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开辟了专门的职称晋升渠道,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和评审标准要求,不将发表论文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认可度,将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作为业绩之一,取得的职称在规定范围内有效。该方式让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搭上了职称评审的“快车道”,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有效破解了制约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的瓶颈,激发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增强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荣誉感。

  三、把握好示范课、观摩课的相关要求

  示范课、观摩课是促进教师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互相交流,取长补短的一种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教师传递教学思想,展示教学水平,体现示范引领作用的一种方式。示范课、观摩课活动按照不同学科分别开展,所展示的课程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创新性或者典型性,以供本区域内同学科教师学习、借鉴。由乡(镇)组织,同学科教师人数相对较少,特别是音体美等教师人数相对紧缺的学科,缺乏相对的比较性和参照性,对农村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有限。

  为引导农村学校教师队伍人才成长,培养教育教学骨干,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批搭建了如教师发展中心、校本研修示范校、名师工作室、乡村名师工作室等教学教研平台,通过这些平台组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教学评选、比拼等教学活动,为农村学校教师参加示范课、观摩课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9/t20240919_85726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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