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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5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2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韩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体育系列职称评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体育系列职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省人社厅联合省体育局到基层调研体育系列职称评审问题,根据基层实际情况,针对基层体育教师或非专业人员,制定和修改体育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答复意见

  教练员队伍是竞技体育的核心要素。教练员职称评审对于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教练员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进取精神,促进教练员提高自身执教水平和专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职称评审工作不仅关系到体育人才队伍的建设质量和发展方向,也关系到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2021年,我厅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了《贵州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1〕98 号),完善了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条件。文件施行以来,受到了全省体育专业人员包括基层教练员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充分发挥了职称晋升的激励杠杆作用,有效促进了全省体育教练员队伍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为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力量。   

  2023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下发《关于征求有关体育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意见的函》(含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我们将根据正式印发的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针对地区间、专业间、体育项目间情况差别大,基层教练员在评审方面面临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等,会同省体育局到基层开展调研,共同研究制定《贵州省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届时基层体育专业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申报群众体 育教练职称。

  二、关于“建议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里第十一条评审条件可以将原来要求的业绩成果改为组织并指导群众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并得到前六名名次”的答复意见

  2020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该意见规定“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该意见附件《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对于中级教练的业绩成果要求为:(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优秀水平;(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根据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之规定,《贵州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1〕98 号)将县(市、区)业余体校教练申报中级教练业绩成果设置为:(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1人获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三名;(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3人获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单项赛事前三名。如果将条件放宽至“组织并指导群众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并得到前六名名次”,则赛事层级不符合国家指导意见的要求。

  三、关于“建议将职称评审名额适当向基层倾斜,提升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答复意见

  为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我厅于2022年引发了《关于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22〕103号),明确在我省基层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副高级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一大批长期扎根基层,做出贡献,取得工作实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副高职称,有效拓展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对于调动全省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我厅《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86号)明确,基层体育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最高可设置比例达20%,中级岗位最高可设置比例达50%。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县及县以下高级岗位“即评即聘”等方式解决基层专技人员岗位的问题。

  下步,我们将持续关注我省体育教练员的职业发展,加强政策指导、继续提升对体育人才的服务能力,为促进贵州体育教练员人才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9/t20240919_85726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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