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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7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2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杨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5年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我省的政策规定

  一是2016年,我省在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结合实际,出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明确:“建立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筹集解决”。二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6年出台《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19号)根据我省实际,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负责管理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负担本级财政对基金补助。2018年,为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确保过渡期满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稳定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延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8〕12号),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分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行下文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当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安排预算对缺口进行补助,确保退休人员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三、省级财政对黄平县支持情况

  近年来,我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按照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支出占全省养老金支出的权重计算资金分配,并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财政持续加大对黄平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持力度,2021—2023年,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累计下达黄平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4702万元。从2021年的1283万元增长到2023年的1958万元,年均增幅23.5%。2024年截至目前,已下达199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9万元。上级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为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紧密跟进国家改革步伐,强化上下联系沟通,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充分研究,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9/t20240919_85726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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