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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江苏人大70年|细数江苏地方立法中的“全国率先”

发布时间:2024-09-2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自1979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江苏地方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相同步,与人民心声紧相连,不断开拓创新,加大法规制度供给,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多年地方立法中,江苏取得了哪些“全国率先”?听立法专家来讲讲。

  率先提出地方立法九字方针

  “上世纪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提出‘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九字方针,迅速成为全国各级人大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共识。这是我们立法工作最大亮点。”回顾多年立法实践,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党组副书记、省法学会副会长王腊生如数家珍。他介绍,从地方立法的模式和规范内容来看,江苏不少具有创新引领意义的做法和亮点被全国推广。

  全国率先开展小切口地方立法

  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一些发展中的问题突显出来,省人大常委会创造性运用法规性决定的方式,先后分别就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苏锡常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以及限制开山采石作出了三个决定。“这三个决定短小精悍,短的只有7条,长的11条,是小切口立法的典范,开创了我省乃至全国小而精的地方立法模式。”王腊生说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又出台了关于促进全民阅读、依法防控新冠疫情、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等,均具有精小、管用、务实的特点。关于深入推进小切口立法的实施意见出台,更是推动江苏特色的小快灵立法走上常态化规范化道路。

  19部创新立法为全国提供“江苏样本”

  在加大实施性立法、补充性立法的同时,江苏在全国率先创新相关法律规范。初步统计,上届以来,江苏在全国具有率先意义的创新立法一共有19部,比如《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为全国首部,为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典编撰提供了江苏样本。再如《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也是全国首部,得到了中宣部高度肯定。

  “破冰性”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在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背景下,长三角地区具有破冰性地开展了相关立法工作,并率先签订区域立法协同的意见,先后协同开展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长江流域禁捕、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居民服务一卡通等方面立法,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和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地方立法中率先引入第三方评估

  江苏一直高度重视民主立法,在立法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推进民主立法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

  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明确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此举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家。

  多项“首个”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现在老百姓对立法关注的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的问题。”王腊生对记者说,新时代立法工作对地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江苏的多项实践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可参考的经验。

  2019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包括近年来出台的自由贸易区条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数据条例、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等,均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和百姓关切 ,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填补立法空白

  2018年通过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为江苏地方立法工作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一地方立法为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在如何做好公祭活动保障和公祭设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划定政府职责和公众义务,如何关爱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如何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也是江苏首部委托律师团队起草的地方法规,我们经过45个昼夜的高强度工作,完成了14万字的《立法前评估报告》《条例(建议稿)》与起草说明,集中体现了江苏律师以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为己任的家国情怀。”参与立法的五届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充满自豪。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座谈期间,对制定出台《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给予了高度肯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石小磊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9/t20240920_573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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