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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法草案首次审议 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发布时间:2024-09-1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0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关志鸥作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的说明。

  关志鸥表示,我国于2015年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21年正式设立第一批5个国家公园,2022年明确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正在建设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与此同时,国家公园领域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国家公园立法,国家公园作为新的也是最重要的自然保护地类型,法律地位不明确,规划设立、保护管理、保障监督等缺乏法律依据,已成为国家公园建设实践中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国家公园法,是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

  国家公园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统筹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既力求制度框架完备,提供基本规范,又为进一步探索创新留有空间;做好与生态保护方面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草案共7章62条。

  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各该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相应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等职责。

  规范规划设立。规定国家科学规划国家公园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国家公园数量和规模;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公园设立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设立国家公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完成国家公园勘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国家公园界线标志。

  加强保护管理。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所管理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健全完善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章制度;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时,应当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加强国家公园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对国家公园区域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特定保护对象分类制定保护和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对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建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机制。

  促进参与共享。规定指导、扶持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以及周边居民、企业等积极参与提供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和服务;推动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国家公园的生态管护岗位优先聘用当地居民;引导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多元化方式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原有居民参与国家公园区域内相关经营性服务;鼓励面向公众设立国家公园免费开放日;建立国家公园志愿服务机制。

  强化保障监督。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国家公园资金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支持;鼓励国家公园特色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拓展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保护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对在国家公园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制度。(记者  魏哲哲)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jj/202409/t20240911_85684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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