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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9-1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民生无小事,养老服务更无小事。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贵州省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养老服务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立法正当其时

  贵州省2003年迈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率居全国第24位,全省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未富先老问题日趋明显。截至2020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593.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38%,65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445.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1.56%。

  《条例》草案起草全程参与者、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处处长雷雨介绍说,贵州作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特征明显的省份,有专门的法规规范促进养老服务,是人民群众的一致期盼。

  当前,贵州正处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有利时期,“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也面临着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产业发展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如何破解困局?自2019年8月以来,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贵州省民政厅、司法厅先后赴省内外多地开展调研,召开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养老人才培训单位等各层面座谈会、论证会。在认真梳理、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下,《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通过立法提升贵州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和养老服务工作的水平,培育壮大全省养老服务产业,《条例》出台正当其时、十分必要。”雷雨说。

  

  厘清责任边界

  “《条例》明确了政府、市场、家庭、个人的责任,这是贵州省立法的特色和亮点。”雷雨说。

  《条例》对责任边界进行了划分。明确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社会化服务。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定期研究养老服务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的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并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体现人文关怀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纵览《条例》,处处体现了人文关怀。

  《条例》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的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

  值得一提的是,为让更多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条例》明确,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

  有了人文关怀,必须要有有效的监管,否则就是一纸空文。为此,《条例》规定,省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相关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涵盖了居家、社区、机构各种养老服务形态,我们将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读,增强政府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统筹推进《条例》的各项规定走入千家万户。”雷雨说。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461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