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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好村集体“家底”

发布时间:2024-08-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今年6月上旬,广西平果市黎明乡7个村陆续开展了“村集体经济助力‘我们的节日 端午节’慰问活动”,共慰问高龄党员、留守老人、优秀学生57人。“村集体经济账户上有了余钱,大家商量决定拿出一部分收入作为公益金,用于慰问高龄党员、困难老人和资助优秀学子。”黎明乡党委书记农宏林说,村集体入股乡级集体经济公司,参与实施多个项目,今年村集体经济收入预计突破150万元。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农民成股民、资源变资产,村集体“家底”不断夯实。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村集体“家底”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然而,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产管理方面存在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以致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规范对集体“家底”的经营管理,对于壮大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民群众利益、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越发重要。

  6月底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专章规定了“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村集体“家底”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作出规范。

  规范管理的前提是科学定义。对于村集体“家底”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36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八类集体财产,基本涵盖农村资金、资产和资源: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是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是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四是集体所有的资金;五是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六是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七是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八是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就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等作了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同时,这部法律还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更为多元的发展策略,鼓励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媒体评价称,这不仅拓宽了集体经济的收入来源,还促进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市场竞争力。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特别明确:“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对此,有受访者表示,这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法治坚守,意在防止集体资产私有化倾向,有利于保障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此外,针对集体财产管理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加强顶层设计,从多环节、多方面予以制度规范。比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立时,必须要有组织章程。根据法律规定,章程中应当载明的七大事项之一就包括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在村集体组织机构中,监事会或监事承担的内部监督职权就包括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8/t20240822_438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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