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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3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检察院:

  何枢代表提出的《关于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河湖环境生态保护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能职责,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我厅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大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4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检察院建立了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2023年联合省检察院等9个省直部门,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中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机制,推动形成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良性互动。指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机制,铜仁市、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毕节市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制度》,构建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积极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不断改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下步工作打算

  全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河湖环境生态保护,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公益诉讼的协同,大力推进依法治污,不断提高我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024年5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8/t20240815_8539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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