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74号建议的答复
覃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贵州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渔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立即出台贵州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标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生态渔业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省水利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和专家团队进行了深入调研,研究起草了《贵州省生态渔业尾水排放标准(初稿)》,对生态渔业养殖尾水的分类和术语、排放分级与水域、排放限值与要求、监测方法、标准实施与监督均作出了规定。标准施行后,能进一步强化生态渔业尾水排放监管,推动生态渔业养殖尾水治理,减少尾水对水生态环境影响。
二、关于设置不同类型水产养殖排放控制标准的意见
拟定的《贵州省生态渔业尾水排放标准(初稿)》,在“生态渔业类型划分”章节,明确了适用于我省生态渔业排放标准的养殖方式,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山塘水库生态渔业、稻渔综合种养、循环水生态养殖、流水养殖、江河湖库生态渔业等。同时明确了养殖尾水中悬浮物、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指标排放限值,倒逼企业规范养殖行为。
三、关于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可执行不同级别排放限值的意见
《贵州省生态渔业尾水排放标准(初稿)》,在“尾水排放分级与水域划分”章节,根据尾水受纳水体功能区划,分为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及一般水域,生态渔业尾水排放要求为一级和二级,尾水排入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纳建议有关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一是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贵州省生态渔业尾水排放标准》,更加适宜于我省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助力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二是积极协调省市场监管局,加快推进《贵州省生态渔业尾水排放标准》立项,尽快颁布施行《贵州省生态渔业尾水排放标准》。
2024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8/t20240815_85391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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