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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822号建议的答复

  黔财议复字〔2024〕173号

  尊敬的张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矿产资源出让收入分配比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情况

  2017年,为维护国有资源权益,遏制私挖乱采、敦促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0:80调整为40:60。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明确的体制改革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原则,考虑到矿业权出让的责任主体主要在区县级政府,按照维护省、市、县财力格局大体不变的基本原则,兼顾规范统一、征缴入库等因素,自2017年7月1日起将省以下的分享比例由原来的50:12.5:37.5调整为50:10:40,即县级分享比例由改革前的37.5%提高到改革后的40%,将财力适度让渡给县级。

  二、我省省本级矿业权出让收益收支情况

  经统计,2019-2023年省本级矿业权出让收益入库31.17亿元。支出方面:根据《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财综〔2018〕1号)第五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共享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勘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相关支出等,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安排地质勘查、地灾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31.67亿元。虽然省本级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为50%,近5年来省本级矿业权出让收益支出数仍大于收入数0.5亿元。

  三、部分富矿省份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情况

  2023年4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延续原分成比例,继续按照40:60执行,地方分配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办法出台后,部分富矿省份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央分成后地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陕西省省以下分享比例为60:20:20;山西省省级出让矿业权省以下分享比例为80:10:10;辽宁省省以下分享比例为50:30:20;四川省省以下分享比例为58.33:41.67(按照省与市县划分),调整后上述省份矿业权出让收益省级分享比例基本高于我省省级比例50%,而县级分享比例均低于我省。

  当前,受经济下行和减税降费等影响,我省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财政在较长一个时期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我省确定的省、市、县分享比例(50:10:40)自2017年执行以来一直平稳运行,各级已形成稳定的分配格局。相比各富矿省份,我省省级分享比例处于下游水平,而县级分享比例处于中上水平。考虑政策延续性,参照中央做法,我省省以下分享比例继续按照50:10:40执行,既保持现有省、市、县三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也基本符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8/t20240816_85396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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