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种业的“芯片”掌握在自己手中
导读: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开幕,种子法修正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今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将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开幕,种子法修正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规范,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但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因此,亟须对种子法进行修改,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延伸保护环节,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刘振伟说。
从四个方面着手“保护”种子
一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草案体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不再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
二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草案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77个成员中,有68个已经实行这一制度。鉴于实施这一制度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草案作出授权性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三是完善侵权赔偿制度。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为保障种子市场正常交易,增加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条款。草案规定,不知道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能证明该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完善法律责任。为强化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防止携带疫病果树种苗流入市场,草案明确,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种子生产,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原创”种子,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种业面临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在审议种子法修正草案时,洛桑江村委员认为,草案能够进一步完善种业法律制度,促进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草案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及保护范围,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和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事关国计民生。种子法的修正必将用法律的导向作用激发原始创新活力,推进我国种业振兴。”李锐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支持种业公益性和基础性研究,加强源头创新,提升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国际条约研究,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换渠道,为良种培育提供资源基础支撑。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狠抓品种审定监管,研究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推动种子行业有序发展。
“我国种业企业有6000多家,据说这6000多家企业的研发总投入还抵不上拜耳一家的研发投入。我国种业企业做不大,在一定程度上跟品种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实施不够有力有很大关系。”孙其信委员说,种子法的修正,特别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下一步促进种业的原始创新,加大品种保护力度,带动社会金融对种业的投资,都会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孙其信认为种子法修正草案第1条的表述有点窄,应该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后面增加“促进种业发展”。同时在“激励种业原始创新”后增加“维护品种权所有人的权益”。“品种权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企业,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设立品种权保护制度最大的作用就是保护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建议在立法目的上再进一步作些完善。”
草案最大的调整在于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特别是第28条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有关规定。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鼓励研发创新,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目前,我国以中小型种子企业为主,育种创新能力比较薄弱。据统计,营收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种子企业占比达65%,拥有研发创新能力的国内种子企业不到总数的1.5%,绝大部分企业研发投入占其销售额的1%左右,而行业内领先的跨国公司,其研发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10%左右。”李钺锋委员说,国内10家主营种子的上市公司,2019年末研发人员数量仅为行业内领先的跨国公司的1/20。由此可见,作为全球第二大种业市场,我国迫切需要提高种子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的积极性。
王宪魁委员认为,种质资源研发仍要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家队”为主。同时,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种质资源研究和应用工作,走一条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种质资源研究相结合的道路。加强作物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要防止对院士创新成果模仿、修饰、造假、窃取,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对吸纳、创新、派生研发成果应积极推广,使其充满生机活力。
鲜铁可委员表示,草案稿对现行种子法第28条作了修改,将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权利的保护范围由原来的“繁殖材料”,扩至“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加大了保护力度。但草案没有对现行种子法第29条同步作出修改,即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的情形,未及于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建议参照草案稿对种子法第28条的修改内容,对第29条作出修改,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及由此获得的“收获材料”,作为可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的情形,使第28条与第29条的规定协调一致。此外,对国外品种或材料在国内受保护增加一个限定条件,即要求这类品种或材料必须是在我国申请并被批准的品种或材料,以防止给国内研究机构或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要进一步加强对种业创新的支持。与种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种业创新的整体水平不高。虽然近年来通过收购安道麦、先正达等公司逐渐缩小了差距,但国内种业企业数量多、实力弱,种业创新仍然不足。”刘修文委员说,本次修法主要是对种业权利保护方面的修改,激励种业创新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议在育种平台与基地建设、育种理念和技术、育种机制和模式、育种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进一步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9/17191afbf9f44154ae8b847cffd93ff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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