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单列,不需报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情况。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科技创新领域全国首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十一章94条,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比如,专设“基础研究”一章,注重以“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法规。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存在的流程繁琐、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堵点”问题,《条例》作了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
在科技成果转化前,赋予单位产权激励自主权。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赋予单位管理自主权。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在科技成果转化后,强化免责制度保障,保障解决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后顾之忧。
《条例》于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gdpc.gov.cn/gdrdw/rdlz/lfgz/content/post_199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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