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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举措全国首创!八大关键词解读《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发布时间:2024-08-1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人大网

  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条例》全文,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该《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科技创新领域全国首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十一章94条,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一方面,注重与《科技进步法》篇章结构相衔接,设立“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才”“科研机构”等专章。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广东省科技创新特色,设立“科技金融”“开放合作”“创新环境”等专章。

  《条例》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如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发新型研发机构转化动力的创新机制等,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广东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

  

  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新闻发布会

  关键词1:新质生产力

  

  明确科技创新体系原则

  科技创新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牛鼻子”。《条例》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深刻把握广东省在国家科技创新全局中的地位作用,第一条即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任务。

  《条例》还明确了地市财政在科技经费上的投入比例。第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关键词2:基础研究

  

  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

  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陈永康介绍,基础研究是广东科技创新的“短板”,存在着长期稳定支持及激励措施不足,经费使用评价体系及绩效考核方式与基础研究科学规律不相符等问题。为此,《条例》专设“基础研究”一章,注重以“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

  例如,在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方面,第十三条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法规。

  在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方面,第十五条明确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在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方面,第十六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在强化基础研究基金支持方面,第十九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负责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

  关键词3:核心技术攻关

  

  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为有效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困境,《条例》“技术创新”一章注重强化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组织管理。

  比如第二十一条将广东省现行且成熟有效的重大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固化为法规制度,明确分类实施总承担单位负责制、主审制、并行资助、揭榜挂帅、部省市联动等模式,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效能。

  第二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创新规划、政策制定、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中,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研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明确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并明确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关键词4:成果转化

  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

  单列管理制度体系

  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关键。陈永康指出,广东省虽然在科研投入、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方面持续领跑全国,但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堵点”问题,“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的情况依然存在。

  对此,《条例》作了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

  《条例》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前,赋予单位产权激励自主权。第二十九条探索在事先约定收益前提下,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如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条例》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赋予单位管理自主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自主处置,发生亏损时由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进一步简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同时,探索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以制度保障解决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后顾之忧。

  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方面,第六十四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发新型研发机构转化动力的创新机制,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的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

  关键词5:科技金融

  构建全生命周期的

  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体系

  陈永康介绍,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广东省的特色优势,广东全省科技信贷余额超2.3万亿元,居全国首位。但广东也存在着政府基金对早期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不够显著,创业投资机构对早期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期企业支持力度尚有不足,金融机构产品供给和服务难以匹配处于不同周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需求等问题。

  《条例》着眼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体系,从构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健全国有创投机构管理、完善基金退出渠道、加强科技信贷支持、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开发科技保险服务、提供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推动跨境科技投融资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比如第四十条要求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要求根据国有创业投资基金等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明确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第四十二条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实现资金循环使用。

  关键词6:科技人才

  省科学技术奖设立

  青年科技创新奖项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条例》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牵引,积极推动科技人才发展全链条保障。

  在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两个“不低于60%”的资助比例,并规定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在支持女性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放宽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不少于2周岁。

  在便利外籍科技人才方面,第五十六条规定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备案后可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并提出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在激励科研机构及其聘用人员方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要求对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给予稳定支持,并探索实施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预聘、人员动态调整和有序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关键词7:跨境科技交流

  明确支持共建粤港澳联合实验室

  《条例》突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创新特色,从大湾区的科技合作机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财政科研资金过境港澳使用、支持粤东西北创新发展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比如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粤港澳科技交流合作,明确支持共建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粤港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支持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实施粤港澳青年交流合作项目等。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科研用物资、科研数据跨境流动,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促进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探索实施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并支持在横琴、前海、南沙和河套的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大湾区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设固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绿色通道。

  关键词8:创新环境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

  陈永康介绍,《条例》通篇贯彻放权赋能稳预期的总基调,注重营造良好创新生态,鼓励支持、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各类主体创新创造。

  比如第五十九条明确支持科研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实行更灵活的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强调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和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第七十六条注重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制度,强化整体绩效评价,推动实现联合评价及其结果互认。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要求简化预算编制、落实间接费比例、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等。第八十条允许科技型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降低科技型企业拿地成本,提升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的竞争力。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尽职免责和“三个区分”的容错免责机制,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生态。

  


原文链接:https://www.gdpc.gov.cn/gdrdw/rdlz/lfgz/content/post_199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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