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
中国民法学的时代使命,乃是致力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我们必须实现从“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到“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再到“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转变,这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
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
近代以来,中国民法学先后经历了三波西学东传。清末民初,尚未走出农业文明的中国,屡屡被完成第一次或者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西洋人和东洋人打败,于是痛定思痛,变法图强,第一波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由此而兴。新中国成立之初,站起来的中国人要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一度选择向苏联老大哥学习,包括学习苏联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开启了第二波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打开国门,苏联东欧,尤其是英美西欧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扑面而来,这是第三波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在这三波西法东渐与西学东传的背景下,“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逐渐成形。
“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是多元学说继受的产物。借工业革命东风相继成为世界强国的英国、荷兰、法国、德国、瑞士、日本、苏联、美国等国家的学说,都能在这样的学术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理论源自于实践,有价值的理论中一定包含着有价值的答案,而有价值的答案必是因为回答了有价值的问题。三波西学东传中纷至沓来的域外理论,从根源上讲,首先是特定国家和民族在回答“切身之问”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对于我们和域外共同面对的问题,这些理论自然具有借鉴价值。但应当看到,我们面对的和域外面对的未必都是同样的问题。即便是面对着同样的问题,如果发问的动机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生搬硬套域外的理论,不仅会致削足适履之讥,更会有混淆是非之害。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实现从“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到“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的转变。
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
“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一定是对中国民事法治实践具有充分解释力、回应力、想象力的学术体系。致力构建“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必须以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坚持从元民法学问题出发,坚持回答好民法学领域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
元民法学问题,首先是思想资源问题,即塑造我国民法学人取向、前见、偏好的思想资源是什么。致力构建“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此乃塑造中国民法学人取向、前见和偏好的思想资源。此外,元民法学问题还包括分析框架问题,即如何对民法学问题进行类型区分、完成体系构建、提出有效论证的问题。
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在法律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上,民法学问题可以被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民法问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司法技术问题;纯粹民法学问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关注的是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以往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协调采用的策略是什么,采用这些协调策略希望实现的目标是什么,采用这些协调策略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目标。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为“真”,偏离社会生活实际的为“假”。价值判断问题,关注的是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用民法手段去进行协调;面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让哪些类型的利益得以实现,阻止哪些类型利益的实现;让哪些类型的利益优先实现,让哪些类型的利益序后实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跟最广大人民群众所分享的价值共识相适应的价值判断结论,就是应当被接受的。解释选择问题,关注的是生活世界中哪些生活现象需要进入民法世界以及用民法世界中什么样的概念和术语来解释、表达、描述和想象这些生活世界中的生活现象。符合大多数人前见的,就是更为可取的。立法技术问题,关注的是如何在一部民事法律中妥善容纳诸多价值判断结论及其附属因素。最能够简明、便捷地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立法目的,便于裁判者寻找法律依据的,就是最妥当的。司法技术问题,是在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技术问题,关注的是如何将民事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妥当运用到实际纠纷的处理中去。习惯的,就是最合适的。
就纯粹民法学问题而言,事实判断问题关注的是比较法上是否存在某一制度、是哪位学者表达了某一见解等。价值判断问题关注的是中国民法学向何处去、民法学研究如何有效进行等。解释选择问题关注的是如何面对民法世界运用民法学范畴去进行解释、表达、描述和想象的理论建构问题。表达技术问题关注的是用何种方式去梳理相关的民法学理论,以服务于民法学理论的传播和掌握。
对中国民法学问题的思考,如果能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既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还有效借鉴域外有益经验,那么我们致力构建“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的任务,就一定能够完成。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致力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需要厘清民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彼此之间的关联,尤其是需要厘清民法学学术体系与知识体系之间的关联。
就学科体系与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而言,学科的分野是建立在知识体系区分的基础上,知识体系的存在是学科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我们讨论一个学科成熟与否,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这个学科有没有对应着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稳定的知识体系。当然,知识体系及其区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学科体系自然也会随之变化。话语体系是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知识体系的表达与传播体系,包含着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知识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和核心论断。
就学术体系和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而言,知识体系孕育和诞生在学术体系中,换言之,知识体系脱胎于多元、竞存的学术体系。由于学者价值取向、解释前见、学术偏好的差异,即使是面对同一学科领域的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可能也会得出不尽相同的学术结论。因此,对同一个学科来讲,可能会存在多个并存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学术体系。学术研究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落脚到学术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关系上,主要指的就是学术体系的多元共生状态。这种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多元学术体系,在良性互动和交流的过程中,会慢慢地沉淀出一些共识性的认识、通说性的观念,进而出现居于通说地位的理论。这些居于通说地位的理论,就构成了知识体系。一个学科对应的学术体系可以有多个,但是对于一个成熟的学科而言,对应的知识体系应当相对稳定和单一。
因此,致力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以构建“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为前提,进而才能实现从“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向“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转变。(作者王轶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www.ynrd.gov.cn/html/2024/gongzuoyanjiu_0814/4029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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