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现将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从立法聚焦“征求意见”专栏中查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2.登录江西数字人大小程序,从立法工作“立法征询”专栏中查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并可留言反馈意见、建议。
3.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330036
截止时间:2023年8月31日
附件:《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关于《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25日在江西省第十四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林业局局长邱水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庐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世界地质公园、世界文化遗产,是展示江西乃至中国形象的窗口。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庐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1996年4月制定了《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2010年、2018年进行了小范围的修正。2019年,为落实庐山管理体制改革关于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由省政府派出机构调整为九江市政府派出机构,实行与庐山市人民政府“市局合一”的精神,再次对条例进行修正。条例的实施,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然而,随着庐山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庐山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条例部分内容还需进一步修改,以适应风景区保护、庐山旅游环境提升以及庐山发展改革的需要。个别条款还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一致,也需进行修改,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起草过程
条例修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后,省司法厅会同省林业局立即组建了立法工作专班,先后到九江市、庐山市和井冈山市开展调研,多次召开修法研讨论证会。
2023年3月,省林业局联合九江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5月份,省林业局和省司法厅先后3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开展了实地调研、专家座谈、沟通协调,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并经2023年6月19日第1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6月20日、6月25日省林业局会同省司法厅、九江市政府、庐山市政府等部门组织召开修订草案修改座谈会,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修改意见,形成最新的修订草案。
三、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庐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二是服务庐山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庐山管理协调机制、厘清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推进庐山文化和旅游融合。三是针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旅游秩序规范及游览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新增有关规定。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在原条例40条的基础上,新增7条,修改27条,删除3条,章名未作修改,修改后共6章4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厘清风景区管理和保护责任。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外围景区,位于九江多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庐山管理体制改革后,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与其他县、区政府为平级管理单位。为进一步理顺风景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修订草案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九江市政府的领导和协调责任,要求九江市政府加强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风景区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二是为落实深化庐山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环庐山、大庐山、泛庐山旅游圈的精神,在明确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外围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对庐山山体、外围景区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要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整个风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予以指导和监督,促进庐山一体化发展。三是明确了风景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核主体,庐山山体范围内经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外围景区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二)加强对庐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一是加大对牯岭地区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的保护力度。二是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问题,新增规定禁止刻划、涂污、攀爬、打钉等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的行为,并适当提高处罚幅度,增加违法成本。三是根据风景区防火需要,新增规定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要求。
(三)优化风景区建设管理。一是为满足庐山旅游发展需要,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将景区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至八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和设计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外围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二是考虑到风景区内还有不少村庄,其村民确有住宅建设需要,将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地区区分考虑,在继续保留“牯岭地区严禁新建私房”的前提下,规定风景区除牯岭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本村村民建设住宅。三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统一管理,明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庐山山体范围内的林木采伐、宗教场所登记以及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的采集等事项时,应当听取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意见。四是为解决规划不相衔接等问题,明确风景区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是风景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五是对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应当分类处理风景区内违规批准建筑物的问题。
(四)提升风景区旅游环境质量。一是对推进风景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作出规定。二是对打造“智慧景区”作出规定,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建设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游览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便捷服务。三是重申人口管控要求,明确牯岭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人口迁入,有计划地安排人口迁出,以达到风景区人口管控目标。四是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维护牯岭地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旅游体验,明确牯岭地区应当控制机动车容量,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对牯岭地区实施车辆换乘制度作出规定。五是为了应对近年来旅游出现的新业态、新现象,在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规范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外围景区。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工作的领导,建立风景区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九江市人民政府管理风景区的派出机构,实行与庐山市人民政府“市局合一”管理体制,按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庐山山体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外围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利用风景区内特色文化和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创新旅游产品,加强旅游宣传,发展绿色经济,做实唱响“庐山天下悠”品牌。
第二章保护
第七条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外围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严禁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风景区的文物保护工作。
对牯岭地区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编制保护目录,实施严格保护。保护目录应当予以公示。
第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条件。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未经批准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进入风景区的人员,在室外吸烟等用火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进行。
风景区所在地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实行联防联控。
第十一条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遭受自然灾害、抚育或者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等确需采伐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批准;在庐山山体范围内采伐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听取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三条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在庐山山体范围内采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听取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四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景观、植被、文物古迹、地质遗迹、地形地貌等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
(二)攀折、刻画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
(三)在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范围内垦荒造地种植农作物和放养家禽家畜;
(四)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以及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五)捕杀或者伤害野生动物;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修坟立碑;
(八)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在风景区内严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风景区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是风景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风景区内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八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批,属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二条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不得将公房出售给个人。
牯岭地区严禁新建私房。风景区除牯岭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严禁非本村村民新建私房;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确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遵守所在地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牯岭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的数量、规模,严格控制人口迁入。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牯岭地区常住人口逐步迁出,并达到风景区人口管控目标。
第二十五条风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后方能开放,庐山山体范围内的,风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前,应当听取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意见。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征收、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九江市人民政府、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水电、通信、医疗、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游览者服务中心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打造智慧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游览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八条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禁止胁迫、诱骗游览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禁止索要或者骗取游览者额外费用,禁止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游览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设置必要的基础设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景区、景点应当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三十一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览者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风景区内搭建帐篷、天幕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做好旅游旺季游览者的疏导工作,加强对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牯岭地区应当控制机动车辆容量,实施车辆换乘制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牯岭地区机动车辆容量以及换乘管理制度由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土地、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文物保护、价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毁损文物古迹、超标排放污染物、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的,其出让、转让行为无效,并对出让、转让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批准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批准文件并拆除建(构)筑物、无偿收回占有土地。因撤销批准文件造成被批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批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批准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应当予以撤销,并拆除建(构)筑物、无偿收回占有土地,被批准人基于批准文件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批准文件,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之一的,或者放养家禽家畜、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擅自探险、攀岩陷入困境或者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游览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发生在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施,发生在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牯岭地区是指1996年九江市庐山区牯岭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3/07/27/0201641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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