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城市绿肺”——《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5月1日起施行
梅岭森林覆盖率73.27%,是中国十三大避暑胜地之一,也是中国古典音律和道教净明宗的发源地,是南昌城市近郊一块不可多得的宝地。2004年1月13日,梅岭风景名胜区经国务院批准为第五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加强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2006年,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2022年初启动修订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新条例于2022年12月15日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3月31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法正当其时 立法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阐明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良性互动的内在关系。作为南昌市目前唯一一部规范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规。原《条例》的出台,为梅岭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统一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明确的属地责任,实际管理工作出现了衔接不畅等问题,制约了梅岭风景名胜区的整体保护和利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风景名胜区旅游事业的发展,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制度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细化保护利用管理制度措施,是以地方立法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现实需要。
聚焦重点问题 理顺体制明晰职责
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设立,作为南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与湾里区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20年机构改革后,撤销湾里区,省编办同意梅岭风景区管委会单独设置,更名为湾里管理局。梅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面积143.14平方公里,分属湾里管理局、新建区、安义县、经开区等四地管辖。一些精品景区资源分割、道路交通不畅等问题,成为制约梅岭风景名胜区整体保护与利用的突出问题。原《条例》未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及相关县区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属地管理责任进行区分界定。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梅岭风景名胜区涉及各属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均多次提出“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改变资源分割、发展分力、交通分断的现状”“推动政策共享、区域互通、景区联动”等立法建议。在充分考虑以上意见建议基础上,《条例》从市人民政府、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属地政府三个维度对梅岭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明确,要求建立市级层面的综合协调机制,并对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
树立系统思维 提升协同共治效能
《条例》新设“监督和协作”一章,对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县区的协作配合作了规定,旨在推动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对梅岭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和效能。推动利用相关信息系统平台,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构建精准感知、智慧管控的协同治理体系。要求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通过协调机制,加强与新建区、安义县、经开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梅岭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积极性,《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梅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梅岭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以最严密的法治 坚守严格保护底线
风景名胜区资源非常稀有和脆弱,价值弥足珍贵,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殊性。为将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详细列举了十项具体的禁止行为,并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梅岭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和其他活动,设定了严格的审核程序。禁止违反梅岭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并要求已经建成的逐步迁出。在梅岭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经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梅岭风景名胜区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打响梅岭品牌合理有效利用资源
为合理利用和开发梅岭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规范景区游览、经营等活动,《条例》要求风景区内的资源利用,要保持其原有的自然风貌,体现本地特色。建设以洪崖丹井、狮子峰、神龙潭、紫阳宫、洗药湖等人文自然资源为载体,彰显宗教、音乐、民俗文化等内涵,城市休闲和人文自然景观兼具的风景名胜区。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等标志标牌,建立健全梅岭风景名胜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组织排查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规范市场经营方面,要求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梅岭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条例》的修订,将助推梅岭风景名胜区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和相关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充分激发梅岭的秀美山水资源优势,引领推动社会公众争做生态文明思想的崇尚者、“城市绿肺”的守护者,为全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汇聚强大合力。(南昌市人大刘芬芬供稿)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3/05/15/020066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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