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九号
《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守护两岸共同历史记忆,发挥闽台关系档案在反映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的作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闽台关系档案调查、认定、收集、整理、保护、利用、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闽台关系档案,是指闽台往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印证两岸历史渊源,体现两岸交流交往,承载中华民族记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文书、信件、契约、族谱等;
(二)个人及其眷属或者相关亲历者的日记、回忆录、口述资料等;
(三)书画、印章,匾额、楹联、碑刻及其拓片等;
(四)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反映传统礼仪、民俗文化、纪念活动等的资料;
(六)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历史记录及其载体。
第四条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广泛收集、科学管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台关系档案保护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推进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建设,加强闽台关系档案司法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闽台两地开展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交流合作,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
鼓励、支持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开展寻根谒祖、族谱对接等活动。
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拓展传播渠道,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意识。
第九条省档案主管部门建立由档案、图书、历史、文博工作及其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闽台关系档案专家库,为闽台关系档案认定、价值评估、保护修复、研究利用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调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闽台关系档案调查。
单位和个人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闽台关系档案信息的,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闽台关系档案实行认定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公布。
申请闽台关系档案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权人出具同意申报的材料。
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具体办法由省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和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闽台关系档案。
第十三条 鼓励非国有收藏机构通过收集、整理、展示等方式积极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积极宣传闽台关系档案,通过收集、捐赠等方式,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等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捐赠、寄存闽台关系档案。接受捐赠或者寄存的单位应当与捐赠者或者寄存者签订相关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向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捐赠闽台关系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颁发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感谢;捐赠重要、珍贵闽台关系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接受捐赠的单位可以为捐赠者提供档案修复、数字化处理、复制等服务。
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所捐赠档案的保护利用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对在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保护相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人员、设施、设备,及时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确保闽台关系档案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非国有收藏机构和个人发现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能发生闽台关系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等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申请保护,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应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闽台关系档案完整和安全,必要时,经协商可以依法收购。
第十八条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经过认定的闽台关系档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闽台关系档案目录,推动建立专题数据库,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闽台关系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推动数字资源共享利用。
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信息报送、专题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闽台关系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闽台关系档案利用管理制度,简化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闽台关系档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开展闽台关系档案研究开发、展览展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服务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建设,推动将重要闽台关系档案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艺术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合作,挖掘利用重要闽台关系档案资源,通过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举办展览、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等方式,共同对闽台关系档案进行研究利用。
第二十一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闽台关系档案保管保护指引,通过组织举办公益讲座、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展示体验等活动,普及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知识,增强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闽台关系档案,禁止非法出卖、赠送给境外组织和个人。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闽台关系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前二款规定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闽台关系档案同时是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
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福建省档案局局长陈熙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一衣带水,是广大台胞最主要的祖籍地,在对台工作全局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明清以来,闽人林道乾、颜思齐、郑芝龙、郑成功、施琅等带领闽南居民大规模迁居台湾,形成了闽台之间血缘相亲、语言相通、习俗相似的现实局面。过去和现在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两岸往来过程中留存下来的不同形式的档案文献,除我省档案馆永久保管大量真实反映两岸社会变迁、承载民族记忆的最原始而珍贵的涉台档案外,省内公藏机构、社会组织及收藏爱好者、台胞台属等个人散存大量闽台关系档案,这些档案在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助推两岸融合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厘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闽台关系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定出台《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二、关于《条例(草案)》送审稿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的职责分工问题。目前,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涉及众多部门,为厘清其职责,形成保护合力,《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闽台关系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二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闽台关系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闽台关系档案同时是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二)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调查认定问题。调查认定是保护和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重点。为此,《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调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闽台关系档案调查,建立闽台关系档案调查数据库。组织和个人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闽台关系档案信息的,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第九条)。二是闽台关系档案实行认定制度,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公布(第十一条)。三是申请闽台关系档案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类型、来源、内容简介等;(二)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材料;(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前款第二项中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权人出具同意申报的材料(第十二条)。四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认定为闽台关系档案。经认定为闽台关系档案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除外(第十三条)。
(三)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问题。档案的不可复刻、不可替代性,决定其一旦遭到破坏,价值将弱化。为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和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六条)。二是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发现本单位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闽台关系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省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闽台关系档案完整和安全,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七条)。三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四)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利用问题。档案的有效利用是档案工作最基本的任务之一。为了加强闽台关系档案的有效利用,提升闽台关系档案服务水平,《条例(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闽台关系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制度,组织开展闽台关系档案研究,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第十九条)。二是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构建闽台关系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闽台关系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专题数据库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第二十条)。三是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开展闽台关系档案研究开发、展览展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服务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建设。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艺术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合作,对其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
保护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2024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黄培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2024年4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4月19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闽台关系档案是海峡两岸同根同源、同文同宗、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见证。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意义重大。2021年初,省“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开展‘迁台记忆’档案文献的整理与研究”。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祖翼,省委副书记罗东川等领导多次对推进该项工作作出批示,并要求尽快制定条例,为“迁台记忆”档案文献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该项立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立法规划和2023年、2024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立法工作提出要求,常委会副主任林宝金等先后带队赴省档案馆、闽台缘博物馆、厦大台研院、福建社科院等有关机构调研座谈,并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主持召开省直部门、涉台法治专家立法论证会及工作推进会,对草案及建议修改稿逐条研究讨论;就草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多次征求档案、文化、台办等相关部门及部分智库专家的意见建议。侨台外事民宗委进行了专题审议。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综合调研和论证情况,我委认为,省政府提交的草案立法宗旨明确、内容全面合法,在制度设计方面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指导性较强。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提升法规制定的立意和站位。现有草案对闽台关系档案所具有的特殊含义和重要性体现不够充分。从整体内容上看,更偏重于档案主管部门内部操作规程的规定,部分条款与上位法重复。因此,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同时,建议删除草案中对主管部门工作流程过于具体的规定以及与上位法完全重复的内容。(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一条、第三条)
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管理中的工作职责。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闽台关系档案征集、保管单位众多,整体协同配合不够,数据信息整合、共享利用不足,保障资金缺口较大。因此,建议草案要进一步强化全省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明确档案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调查认定制度和建设专题数据库、专家库、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完善以档案主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组织体系,强化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同时,加大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管理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四条)
三是进一步促进闽台关系档案的活化利用。闽台关系档案的珍贵之处在于其记录了两岸关系的历史脉络,真实反映了两岸同胞乃至中华儿女共有的“家”“国”情怀。保护闽台关系档案,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应当鼓励和支持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所有社会力量的参与。因此,建议草案进一步细化相关鼓励措施,推进闽台关系档案的对外开放,推动社会各界通过研究、展示、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全过程,共同留住中华文化和民族精神的“根”和“魂”。同时,建议将目前我省闽台关系档案活化利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写入草案,体现福建特色和融合发展成果。(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四是进一步强化闽台关系档案的安全管理。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是档案事业的根基。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档案,闽台关系档案更易被极少数不法分子所利用,蓄意破坏两岸关系稳定,危害祖国统一大业。因此,建议草案增加相关规定,严禁以歪曲、贬损、丑化、亵渎等方式利用闽台关系档案;严禁将被认定为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闽台关系档案及其复制件非法出卖、赠送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十八条)同时,吸收我省法院和检察院关于涉台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工作的有益经验,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闽台关系档案司法保护,推进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建设。(详见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五条)
另外,建议按照“整体规划”——“收集保护”——“监督管理”——“活化利用”的逻辑,对草案条目顺序作适当调整,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助推两岸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组成人员对进一步明晰闽台关系档案的定义、加强收集保护和活化利用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檀云坤带队赴福州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闽台关系档案收集保护利用情况,专门听取基层意见。法工委组织召开有省委党校、福建社科院、福建师大闽台区域研究中心、省台联、省侨联等单位的专家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并邀请涉台专家作专题讲座;赴漳州东山、平和等地调研,组织召开部门、委员论证会,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专门发函征求国台办法规局的意见并充分吸收有关意见。7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内涵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制定要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从闽台关系档案的特殊重要性出发,进一步提升法规的政治站位和立意。建议:一是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守护两岸共同历史记忆,发挥闽台关系档案在反映两岸同根同源、同文同种等方面作用”的表达;二是在闽台关系档案定义里增加“印证两岸历史渊源,体现两岸交流交往,承载中华民族记忆”的内涵;三是增加实物、声像等载体的闽台关系档案类型。(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第三条)
二、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收集
有的组成人员和侨(台)工委提出,大量闽台关系档案散存民间,应当加大收集力度,以更开放包容的态度对闽台关系档案收集保护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建议:一是鼓励非国有收藏机构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积极通过收集、捐赠等方式参与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利用工作;二是赋予档案捐赠者更多权利,并提供档案修复、数字化处理等更多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安全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和侨(台)工委提出,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议:一是明确非国有收藏机构和个人发现所持有的闽台关系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申请保护;二是制定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指引,提升社会公众档案保护能力;三是禁止将重要闽台关系档案非法出卖、赠送给境外组织和个人,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闽台关系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活化利用
有的组成人员和侨(台)工委提出,要进一步活化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建议:一是鼓励闽台两地开展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形式和内容,支持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开展寻根谒祖、族谱对接等活动,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二是丰富档案利用的方式,进一步充实数据化共享、公共利用、活化利用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部分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7月23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7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档案局、档案馆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7月22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立法目的“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助推两岸融合发展”修改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
二、关于闽台关系档案宣传工作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宣传”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
三、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管护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一是在第十六条增加“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管理”的内容;二是将第十七条中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应帮助”。(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利用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一是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增强两岸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的内容;二是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信息报送”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挖掘利用重要闽台关系档案资源”“创作文艺作品”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6-18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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