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三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
决定》的决定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
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郑岳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2024年2月4日,厦门市政府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废止《若干规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多次听取市消防救援支队的专题汇报,召开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了工作情况。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废止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若干规定》于2006年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2012年、2016年两次部分修改,实施十八年来,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消防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陆续修改完善,消防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调整,《若干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与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不相适应,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上位法所覆盖;直接适用上位法,可以实现制度有效衔接,能够满足当前我市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决定废止《若干规定》。
《决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部法规审查的报告
——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24年6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4年4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6月26日经宁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以上三部法规均已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通过前,福州、厦门、宁德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再次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论证。7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三部法规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7-18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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