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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丁湖湿地有了专门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近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吐鲁番市艾丁湖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21条,包括对艾丁湖湿地的范围界定、责任部门、禁止性行为、湿地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艾丁湖湿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卡勒乡和艾丁湖镇境内,西侧以一级公路为界,东至高昌区与鄯善县交界,南侧以艾丁湖盐沼与戈壁滩自然界线为界,北至公益林,总面积28986公顷。
《条例》规定,艾丁湖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过度放牧、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违法狩猎、开(围)垦、烧荒、采矿、采沙、取土;(二)擅自引用艾丁湖湖水、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捡拾鸟蛋以及其他危及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行为;(六)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七)其他破坏艾丁湖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条例》强调,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丁湖湿地野生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防治,维护、改善野生植物种群和分布区系;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对受伤、患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条例》要求,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艾丁湖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对西北侧及艾丁湖景区道路两侧实行封滩育林,由专人管护;恢复河口区域湿地植被,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
“艾丁湖与周边的绿洲湿地保持着当地气候环境的平衡,被形象地称为‘吐鲁番之肺’。”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方向明说,《条例》的出台让吐鲁番的湿地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将进一步推进艾丁湖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石榴云/新疆法治报张秀)

  

  来源:石榴云

  编辑:吐孙那衣·艾先

  审核:冉海霞

  终审:董晔林

  

  


原文链接:https://www.xjpcsc.gov.cn/article/d12e64410bcc401c96483f142c371a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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