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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托育机构的政策、财税扶持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不断完善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一是资金支持。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和示范项目建设。自2020年开展托育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以来,我省累计争取国家补助资金11793万元。开展贵州省普惠托育专项行动,2022年以来共获得省级资金15000万元,另外,争取彩票公益金等省级资金2391万元。二是政策扶持。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提出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内容,明确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按规定落实社区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减免税费、社保降费减负等政策。制定贵州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任务清单,针对托育机构出台了房租减免措施、税费减免措施、社会保险支持措施、金融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三是税收减免。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申报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托育机构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可享受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优惠。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免征土地闲置费的优惠政策;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享受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第四十项“养老与托育服务”规定,托育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托育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和服务、社区托育服务的,可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简化享受程序、强化监控提醒等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支持全省托育服务产业发展。

  

  二、关于“出台托育机构标准规范”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聚焦登记、备案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持续推动我省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我省也相继印发了《贵州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托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对托育机构设立、机构职责、机构规范、综合评价、综合监管等内容,对机构定价、收费公示、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场地设施等内容进行了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托育服务行业监督管理。

  

  三、关于“完善托育补贴政策”的建议

  2022年3月,国务院出台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覆盖了纳税人子女从出生到接受教育的全过程。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子女的支出负担,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下一步,我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不断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2024年7月26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王振宇)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8/t20240808_85347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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