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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大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

  我省现有校外托管机构3228家,托管中小学生约11万人,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约128万)总数9%。校外托管关系着未成年学生的健康安全,省政府高度重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小切口”立法工作。2023年1月22日,冯飞书记(时任省长)在《基层反映校外托管机构隐患重重亟待加强规范》(《海南要情》(第15期))上批示:请谢京同志阅。同日,谢京副省长批示:教育厅牵头研究,是否有必要制定相应法规及进行专项检查。2023年3月1日、3月21日,省政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机制有关问题。2023年8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8月29日,谢京副省长主持召开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教育厅牵头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立法工作专班,省司法厅加强指导,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推动将校外托管机构“小切口”立法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立足精准管理,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制度。

  二、出台的依据、必要性以及起草过程

  (一)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

  (二)必要性。

  我省大多数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由开办者利用自家空余房屋或租赁学校周边小区居民住房作为场地,对房屋分区改造而成。为避免让校外托管机构游离在监管之外,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结合海南实际,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安全规范要求和监管依据等予以明确,并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为对校外托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三)起草过程。

  《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初稿)》的起草,历经收集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梳理借鉴、初稿起草、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共2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1次征求各市县政府意见、1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相关单位反馈意见30条,采纳22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3条;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建议10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2条。在此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4月28日,谢京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研究。会后,省司法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根据专题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三、立法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提供了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安全领域技术规范要求均有规定。可以参照对这些场所的规范要求,结合海南校外托管机构的实际,通过地方“小切口”立法的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性质以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安全规范要求和监管依据等进行明确。

  (二)其他省市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如深圳市于2019年8月出台了《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珠海市于2022年5月出台了《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于2023年3月出台了《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这些为对校外托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借鉴经验。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5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设立类型和登记机关。

  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分工。

  通过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在场所、消防、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安全规范要求。

  包括: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校外托管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聘用人员实行登记造册管理,并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并取得健康证明;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相关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等。

  (四)建立校外托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安全监督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五)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草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立了五条罚则,罚则的设立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校外托管机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罚则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设立,处罚标准基本上与其保持一致。其中,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楼层设置、人员密度和疏散走道等方面要求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设定罚则;校外托管机构未在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违反男女不得混住于一室有关要求以及未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的,虽然相关上位法没有设立相应的罚则,为了切实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在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校外托管机构所聘请人员不符合有关健康规定的,在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校外托管机构不按照要求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不按照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等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的,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设立相应的罚则;校外托管机构未按照要求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的,虽然相关上位法没有设立相应的罚则,为确保该规定落地,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草案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儿童活动场所、学校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安全领域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海南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对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安全规范要求等予以明确,为对校外托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立法支撑。

  (二)对于学生监护人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不受本规定调整,但明确受托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托管学生安全。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8061550073842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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