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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4-08-03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202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开放合作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优化服务、科学管理、开放合作的原则,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工作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海关、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在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激励。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导向,将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利用财政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制造业重点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成果转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推动文化创意、时尚、计算机软件、影视等领域的著作权产业转化。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服务支撑机构建设,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技术研发、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等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产业园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专利导航,在人才引进、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学科建设中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培育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相关高价值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构建产业专利池,推动专利与产业发展融合。
发挥金融、产业等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建设专利密集型园区,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形成专利集聚发展效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信息普查,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优化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推动地理标志纳入国际互认互保清单,支持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质资源挖掘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研发、转化和推广。
第十六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赋予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约定。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职务成果知识产权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实施转化,支持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对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供价值评估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除外。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扩大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业务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许可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选聘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调查、分析、判断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完善工作规范,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鼓励公证机构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创新公证服务方式,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纠纷解决、权益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第二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规范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投诉处理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维权机制,不得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第二十六条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求参展方提交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与参展方约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措施。参展方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允许其参展。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初步证据。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未能提交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约定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壮瑶医药等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产业、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促进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等建立健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根据行业和自身技术特点,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和发布公共服务清单和流程,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维权援助、信息共享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提供高附加值知识产权服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转让知识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鼓励依法成立知识产权行业组织。
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按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从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活动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参与人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明确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定期对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规范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开放合作和社会环境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建设面向东盟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等的国际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第三十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引进国际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研发中心、专利技术转化中心,汇聚优质创新资源。
鼓励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申请海外知识产权。支持广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推动面向东盟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交易。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单位和个人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协作,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产业有序转移等协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规划、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等领域合作,构建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意识。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支持高等学校建设知识产权学科,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和课程,成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创造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发现、选拔、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交流,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2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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