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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发布时间:2024-08-03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3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范世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为做好审议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征求了66个区直和中直单位、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2家行业协会以及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赴梧州、钦州、贵港、百色等地开展调研,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和委托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召开企业座谈会的方式征求100家中小企业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和财经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的贺信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我区中小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活力不断增强,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我区中小企业总量不多、创新能力不足、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有待加快,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窄且困难多、对中小企业服务支持措施针对性不强和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加快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区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草案在中小企业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范,立法目的清晰,体例完整,符合我区实际,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抵触,总体可行。建议将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草案第八章“权益保护”部分增加建立政企联系机制、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进行监督检查、优化面向中小企业的中介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纾困解难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内容。理由:1.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增强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借鉴外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建议草案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理由:1.根据《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已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规定“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中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修改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广西管理机构、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理由:规范表述。

  五、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中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到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修改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理由:1.我区企业上市融资的途径既包括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也包括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所。2.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允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六、建议草案第二十条增加推动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健全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内容。理由:1.原表述不够全面和规范。2.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推动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3.借鉴外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推进企业商事登记便利化”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企业登记的部门应当组织推进企业商事登记便利化”。理由:目前,我区部分地方进行了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组建了专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承接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商事登记、注销的职责。

  八、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中小企业有关费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中小企业有关费用。”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开展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检测和计量器具检定与校准,但是中小企业涉及的领域和门类较多,仅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减免中小企业有关费用,涉及的领域和门类较窄。

  九、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一款,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理由:1.避免重复上位法规定。2.原表述第二款对采购金额的标准等作出了明确,但主要由财政部政策调整,其制定和调整的灵活性较强。

  十、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理由:企业根据需要开展进出口业务,已无需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23年11月9日印发的《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备案的函》(桂商政函〔2023〕16号)已明确“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十一、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五条中的“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修改为“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二、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七条中的“公布免罚轻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法公布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理由:原表述列举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不完全一致。

  十三、建议草案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理由:1.推动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十四、建议草案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的或者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理由:1.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对涉案中小企业采取的强制措施会对中小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有效保护涉案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尽可能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借鉴外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2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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