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2024年7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意见。7月24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经委以及自治区司法厅、工信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关于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九条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以及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等条文,已经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作了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在条例中落实全会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会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和自治区工信厅再次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逐条研究对照条例内容是否符合决定要求,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就有关内容与决定是否一致进行审核。经认真比对,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贯彻落实决定关于“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要求,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中增加上述内容。二是贯彻落实决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三是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求,在第四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见草案表决稿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三款)
(二)关于中小企业范围的限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二款将中小企业限定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涉嫌不公平对待区外中小企业在我区开展经营活动,与党中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精神不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限定。(见草案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比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明确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统一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法制委员会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研究认为,这些意见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可以在今后具体工作中予以考虑。
三、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2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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