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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发布时间:2024-08-03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3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工作,教科文卫委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2021年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我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起草条例草案提前介入,加强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起草单位多次组织专题研究、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及时书面征求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38个区直中直部门、6个地方立法服务基地和1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19所高校、5所科研院所的意见,召开1次专家论证会、2次部门座谈会、4次会商会、1次知识产权权利人立法座谈会,就相关立法问题与有关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和专家学者认真沟通研究。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2月22日,召开委员会会议,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教科文卫委认为,开展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的实际举措,制定自治区级综合性知识产权法规,规范和引导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将有利于广西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将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提出的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清晰,体例完整,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鼓励实践创新,与上位法没有原则性抵触,具有合法性。草案固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职责,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机制,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培育运用、转移转化,加强电商、展会、传统文化知识、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开放合作等内容,有地方立法特色和创新,符合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广西发展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为使条例草案更好地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相衔接,更符合我区实际,更切实可行,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立法目的,建议将第一章第一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理由:加强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部门职责,建议将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款增加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理由:更加合理明晰部门职责。

  (三)关于著作权登记运用,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三条分别拆分成著作权、集成电路两个条款,按照第二条适用范围顺序排列,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和支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讴歌时代激励创新的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鼓励和支持对原始创新、理论突破和关键技术有重大价值的学术论文、科学著作等作品创作出版。”理由:突出著作权保护,更符合广西实际。

  (四)关于专利培育运用,建议将第二章第九条专利导航与第十条专利培育运用内容合并修改为第十条。理由:精简表述,条例框架内容更明晰。

  (五)关于商标培育运用和地理标志培育运用,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中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鼓励和”3个字,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理由:部门职责更明晰,表述的内容更完善。

  (六)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运用,建议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并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理由:更加直观全面地表述。

  (七)关于转移转化,一是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移动修改为“但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理由:“但……除外”内容一般写于最后,体现条款内容的逻辑层次。二是建议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理由: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既有公开交易,也有直接协议转让,建议不再重复赘述规定。三是在第十五条第一款后增加“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理由:参照《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创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

  (八)关于快速协同保护,建议将第三章第十八条修改为“推动自治区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理由:规范表述,同时更符合广西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九)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一是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督促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履行义务相关规定,将第一款修改为“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并在招展时与参展方签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约定的合同”,二是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知识产权权利证明”修改为“知识产权权利证据材料”,同时增加“无正当理由”。理由:不再赘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督促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履行原法定义务,只做原则性表述,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十)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建议在第三章增加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理由: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知识产权客体,增加商业秘密条款能让条例草案体例更完整,同时突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十一)关于税收优惠,建议将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等,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理由:规范表述。

  (十二)关于对外交流合作,一是建议将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交流合作”“推动面向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都增加“以……为重点”表述。并将“建设面向东盟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平台”修改为“建设国际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平台”。理由:对外交流合作应当面向全球,不应局限一带一路和东盟国家,作为侧重点即可。二是建议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增加“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表述。理由:加强布局规划更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关于区域合作,建议将第五章第三十九条“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交流”表述修改为“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等区域知识产权交流”。理由:实践中广西也积极深化与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等区域的知识产权的交流,不宜在法规中进行限制。

  (十四)关于人才培养,建议将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小学校”修改为“各级各类学校”。理由: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应面向所有学校,不应局限在中小学校。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2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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