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方春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报告关于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实施情况,请审议。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创新是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站在我国和世界发展的历史新方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到广西视察都对科技创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强调“把科技创新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教育科技人才综合改革,加强科教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力度”,为加强我区科技创新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7月施行。为了检查条例两年来实施情况,成立了以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方春明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于4—7月先后召开自治区执法检查汇报会,深入到南宁、梧州、北海、贵港、玉林、河池等6个设区的市41家企业、科研机构、高新区等单位,重点检查政府责任落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投入等。面向全区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发放调查问卷186份,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委托柳州、桂林、防城港等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请钦州、百色、贺州、来宾、崇左等5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检查或调研材料。
这次执法检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问题去、奔着问题查、盯着问题改。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去年开展贯彻实施条例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情况专题调研等以往科技领域监督工作,归纳整理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立行立改。
现将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条例实施两年来,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在深化科技改革、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建设创新平台等方面持续下功夫、取得新成效,助力“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
(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
落实条例第3、43、70条等规定,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组建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稳步推进科技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进一步重塑科技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深化教育科技人才综合改革,成立教育科技人才综合改革专项小组。探索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人才引育新模式,引入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项目、技术等多种创新要素。2023年,全区新引育高层次创新人才79人。南宁市在全区首推高层次人才“同行引荐”改革措施,用好用活人才“朋友圈”,起到以才荐才、以才引才的正向效应。加大科技资源优化整合,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组织和管理方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直接用于科研攻关项目的比例超过60%,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资本市场融资服务科技企业,逐步解决科技型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持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环境,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围绕重要方向开展长期潜心研究。
(二)科技投入明显增加
落实条例第5、9、76条等规定,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支出达到107.3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的3.4%,达到3%的法定要求。近三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持续提高,年均增长8.1%。累计投入94.06亿元,用于组织实施广西科技“尖锋”行动,聚焦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动力装备、高端铝合金新材料、绿色化工新材料、绿色高效平陆运河建设、现代特色农业7大领域实施重大科技项目170项。2023年,发布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127项,从工业振兴资金中安排7900万元给予11个项目重点支持。市、县两级财政科技支出达到68亿元,占全区财政科技支出比重首次突破50%。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全区科创担保基金担保单位和担保金额分别累计达到588家、34.36亿元,担保基金放大34倍。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24年4月,累计帮助企业获得“桂惠贷”支持1267.56亿元。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得到加强
落实条例第16、20、25条等规定,2022年以来,全区新增一批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特色金属材料与组合结构全寿命安全、靶向肿瘤学等2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非粮生物质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获批重组建设,新增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3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6家,新建自治区级创新平台181家,认定新型研发机构41家。支持龙头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加强产业基础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区内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了绿色化工新材料创新联合体、锰产业创新联合体、高效节能环保动力装备创新联合体等15家自治区级创新联合体。全区高校现有国家级和教育部科研平台36个,其中有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5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及建有一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95个高校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组建具有广西特色和优势的科研机构,提升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同时,各地加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度。2023年,南宁市新增10家国家级和84家自治区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创新平台数量居全区首位。玉林市推动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及全市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全部成立研发机构。
(四)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
落实条例第44、49条等规定,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大型龙头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今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我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奖项目共5项,其中有3项为企业参与的项目获奖,分别是广西扬翔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猪基因组选种选配技术体系创建及应用”项目荣获202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广西柳州鱼峰水泥有限公司、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参与的“高铁相抗蚀胶凝材料设计/制备技术及严苛环境工程应用开发”“有色冶金高效转化精准调控与智能自动化系统”等2个项目荣获2023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23年,我区国有企业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94项,其中,广投集团“沉积、构造、箱体”页岩气开发、柳工集团智能型TD-40E推土机、汽车集团超高强度钢管热气胀成型生产线、玉柴集团全球首款混合动力电驱无极变速动力总成等10项科技创新成果处于国际领先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核心竞争力。截至2023年12月,我区有高新技术企业4093家、科技型中小企业4725家。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7541件,占全区发明专利拥有量的54.39%。2023年,全区新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133家,新增数量位列西部地区第一。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完成成果转化2288项,推进企业产生效益1589.81亿元。
二、条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发现条例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突出
条例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但全区科技型企业数量较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均不足全国的1%,三分之一以上设区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足100家,三分之一以上设区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足100家,全区没有A股科创板上市企业。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动力不足,2022年规上企业有研发活动的只占19.0%,研发投入强度为0.65%,与全国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1.39%相比有较大差距。截至目前,全区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9家,不足全国总数的1%。条例第15条规定,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2023年,全区国有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只占上年度营业收入的1.77%,未达到条例规定要求,与中央企业的2.7%相比也有不小差距。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16家企业,只有北投集团、交投集团、柳工集团、汽车集团等4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超过3%。各设区的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普遍达不到条例规定要求,南宁市国资委监管的9家企业中,只有南宁产投集团1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超过3%。
(二)协同创新合力尚未很好形成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检查发现,一些地方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发挥不充分,科技、教育、产业、金融、人力资源等行政主体相关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协同创新整体效能不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普遍反映,现行创新资源配置机制以条线为主,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平台审批权限分散在不同部门,创新资源缺乏有效整合,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配置、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各类创新主体之间开展长期性、稳定性、深入性科研合作仍有难点。法规实施和政策配套的“最后一公里”仍不畅通,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科研经费包干制、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下放等方面改革还没有完全落地。检查中有的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服务收益缺乏具体分配办法和审批流程,造成科研人员不能按时从科技服务收益中得到应得报酬。此外,有的地方反映,基层科技创新基础相对薄弱,科技行政力量出现弱化倾向,不利于整合科技工作资源,需要引起关注。
(三)科技成果质量及转化效能不高
条例第六章对“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作出规定,要求强化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2023年,我区科技成果转化数虽然有所增长,但项目规模总体不大,平均合同金额仅为8.82万元,单项合同金额均没有超过1000万元,缺乏标志性重大项目成果,大部分成果仅限于局部地区小规模转化,难以产生区域带动效果和规模效应,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地方经济发展作用亟待增强。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心存疑虑,权属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检查中普遍反映,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技、财政、审计等多个方面,相互之间的政策配套衔接不够畅通,相关主体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属性、保值增值、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认识不一,“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的顾虑尚未根本消除。对接科研到产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亟需加强,有的科研院所反映,我区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和经费严重不足,部分小试成功的成果无法完成中试熟化。
(四)科技人才政策不完善不落实
条例第31条至第40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健全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作出系列规定。对照条例规定,我区科技人才“引育留”工作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仍存在引不进、育不了、留不住的现象。条例第39条规定,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当前,我区有的地方仍未突破“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人才评价标准,没有针对不同科研活动特点建立相应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有的地方没有将产业工人中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范畴、没有放到与其他各类人才同等重要的位置。条例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有的科研人员反映,我区在打造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科研环境方面还有差距,平台留人、待遇留人、环境留人没有达到预期的意愿和效果,甚至有的人才引进之后也未能留住。有的人才引进政策落实不到位,2018年,自治区部署开展第一批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共认定335名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由于工作衔接等问题,人才引进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科研补助等经费除用人单位给予部分落实外,有的待遇没有按文件要求落实,引进人才经济方面待遇直到最近才确定列入2024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发。部分设区的市也存在承诺事项没有兑现的类似情况。
(五)科技投入总体不足
条例第9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区、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二、百分之一。根据2023年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全区有1个设区的市和12个县(区、市)科技财政投入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县级科技财政投入比重最低的仅为0.07%。条例第8条规定,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十五。2022年,全区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增长9.3%,未达到条例规定。2023年,我区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排名虽然比2022年提升两位,但受投入不足等因素影响,综合科技创新指数下降5.53%,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从前面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二梯队下降到第三梯队。从设区的市一级看,2022年防城港、玉林、河池等3个设区的市研发投入经费相比上年减少,柳州、防城港、贵港、玉林、河池等5个设区的市研发强度比上年下降。同时,有的地方反映科技专项经费未能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条例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压实政府法定责任,切实把科技创新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贯彻落实条例第3、4、5、6条的规定,坚持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协同效能。配套细化科技创新政策,打通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
贯彻落实条例第8条规定,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引导全社会提高科技创新投入的总体水平,实现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贯彻落实条例第9、12条规定,压实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的法定职责,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加强人大对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预算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技创新投入专款专用。
贯彻落实条例第71条规定,按照科技创新职能,健全各级科技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科技创新队伍建设。
(二)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贯彻落实条例第19条规定,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不断增加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让各类科技型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贯彻落实条例第20条的规定,充分发挥规上工业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学习借鉴浙江省支持1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5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做法,推动我区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积极开展研发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贯彻落实条例第23条的规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为科技创新主力军。着力提高政策扶持精准性,推进一批创新性、成长性、研发能力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梯次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发展。
贯彻落实条例第21、22条的规定,引导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与科技创新人才交互服务机制,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创新。支持企业与区内外一流高校协同建设国家级科研机构、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帮助企业攻克重大技术难题,补齐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和领域的短板,推动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三)集聚科技创新资源优势,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
贯彻落实条例第74、81条规定,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用地、用房等要素供给,加大高新区创建力度,不断增加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区数量,提升各高新区综合实力,推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4个国家高新区提质增效,支持百色、梧州等自治区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区整合现有产业园区创建县域自治区级高新区。
贯彻落实条例第16、25条规定,围绕发展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等千亿元重点产业,支持自治区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各级各类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组建具有广西特色和优势的科研机构。提升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加大力度推进广西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贯彻落实条例第28条规定,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引进、共建和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促进供需两端双向发力
贯彻落实条例第47、49条规定,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围绕我区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深化广西科技“尖锋”专项行动,加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一批高质量科技成果,积极运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
贯彻落实条例第41、42条规定,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等,共同开展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科技创新活动。
贯彻落实条例第43条规定,指导高校院所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加快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贯彻落实条例第54条规定,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立完善中试研究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五)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贯彻落实条例第31、35条规定,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等机制,加强人才培育和引进“软环境”建设,打造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因需引才的用人环境,发挥我区山清水秀生态美的环境优势,吸引和留住人才。
贯彻落实条例第30、32条规定,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完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加大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力度,持续调整优化高等院校学科专业结构,主动布局设置物联网、大数据、智慧医疗、人工智能等一批科技前沿和新兴交叉专业。
贯彻落实条例第36、38条规定,修改完善人才引育留政策,用好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持用人单位围绕重要产业链发展因需引才,落实人才引进各项配套政策与服务,按时兑现承诺的人才待遇,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贯彻落实条例第33、39条规定,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相结合,加快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分类评价体制和考核机制。完善科技奖励、收入分配、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让更多优秀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
附件:1.2019—2023年广西科技创新水平在全国和西部地区的排位情况表
2.2023年广西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分布情况表
3.2023年全国及各省(区、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分布情况表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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