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依法防控 依法治理
突发事件应对事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就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共8章106条,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本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系统总结多年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坚持本法作为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定位,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更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与时俱进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成功应对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突发事件,有效化解了一个又一个重大安全风险,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充分展现出自身特色和优势。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更高标准的部署要求,突发事件应对理念发生深刻变革,机构改革体制机制作出重要调整,人民群众对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和质量的期待不断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侯晓光表示,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与时俱进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更好满足人民需要,为新时代高质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赴河南、广东、湖北等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建议。在此基础上,草案内容不断修改完善。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据侯晓光介绍,这次修订的总体思路包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法施行以来反映出的问题与不足,系统总结多年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本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本法作为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定位不变,处理好与本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有效配合、并行不悖;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这些原则贯穿本法全篇,体现在具体条文和制度设计之中。
保证宪法相关制度全面实施 贯彻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根据各方面意见,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此举有利于明确本法对于实施宪法相关制度的重要意义,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侯晓光介绍,在现有的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制度体系中,本法规范和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明确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发挥了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作用,保证宪法确立的相关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
同时,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充分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性质特征和制度优势。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宪法规定,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律条文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关于国家机构规定的基本框架内,合理配置相关国家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权职责,着力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体制,完善相关治理体系。
其中,如何具体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体现比例原则的规定,规定“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并且,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还充分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增加规定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明确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还稳妥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和紧急状态的关系,做好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紧急状态规定的制度内涵作出重要发展完善的同时,在附则中与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制度作出衔接,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
作为首次“大修”,这次修订的亮点集中在明确党的领导、完善管理与指挥体制、完善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等方面。
侯晓光介绍,首先是明确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在总则中作出这一规定,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最高政治原则贯彻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其次,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在突发事件中,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是关键一环。在信息报送和发布方面,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同时规定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建立健全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
在完善应急保障制度方面,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布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并与价格法等有关法律作了衔接规定。
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方面,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增加规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并明确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在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及时汇总、分析、评估、报告。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明确发布警报应当明确的内容,以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特别要求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原法规定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尽快恢复秩序、开展恢复重建的各类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形成合力,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在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方面,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增加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往往情势紧迫,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增加规定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还考虑到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避险行为的情况,在本法中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精神,重点增修了第二章‘管理与指挥体制’,这对于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应对突发事件领导体制,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王建武委员说。
“条文从70条增加到106条,有58条作了调整修改和完善。法律修订以后加强了党的领导,理顺了管理和指挥体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完善保障制度等,特别是在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同时,也增强了系统性、协同性,及时有效回应时代要求、实践需求和群众关切。”黄明委员说。
积极做好法律实施相关工作 使各项规定尽快落地见效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法律通过以后,关键在落实。
“第一,要扎实开展法律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关重大、牵涉广泛。这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订,建立健全了一批新的制度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使有关部门和单位、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知悉、准确掌握、有效执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使法律各项规定落实落地。”侯晓光说。
他表示,第二,要抓紧做好制度配套工作。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有些需要通过制定配套规定来保证相关条款的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法律规定,抓紧梳理清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
例如,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一般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第三,现行做法中与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方面要准确把握新规定新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侯晓光举例说,本法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专门规定。对于此前收集的个人信息,其使用、销毁等处理,也应当一以贯之,按照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多位委员也建议,要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组织高质量的内部培训和广泛的社会宣传,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打好基础、提供保障,适时开展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法律规定落地生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jj/202407/t20240726_8516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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