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周广智副主任担任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于3月至4月开展《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执法检查。4月7日,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及侨办、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侨联等相关部门单位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汇报。4月9日至30日,检查组先后到苏州、徐州、连云港、南通、常州进行实地检查,与部分省人大代表、侨企负责人、侨界代表人士、基层侨务工作者广泛交流;分别召开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深入了解条例实施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同时,委托无锡、盐城、宿迁3个设区市人大同步开展执法检查,提交执法检查报告。
在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洛桑江村副委员长率队来江苏就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情况、华侨权益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充分肯定我省侨务工作成绩,形成的调研报告经赵乐际委员长签批后,分别送李强总理、王沪宁主席、丁薛祥副总理阅示,几位领导作了重要批示。信长星书记、樊金龙常务副主任也作出有关批示、提出具体要求,我们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准备工作充分。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先期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充分沟通,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对条例规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作了梳理,列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清单。二是检查覆盖全面。涉侨部门覆盖广,条例贯彻实施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都作了履职情况汇报,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致公党江苏省委会提供情况介绍;检查地域覆盖广,检查组分别到苏南、苏中、苏北全省侨务工作有代表性的地方,实地查看了15个侨企及8个侨务服务点。三是检查重点突出。围绕贯彻实施条例,重点检查当地政府贯彻党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部门履职、侨务工作情况,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工作机制情况,华侨投资保障协调委员会设立及运行情况,各级政府及其侨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侨联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创业情况,华侨财产等相关权益保护落实情况,华侨投资创业及其权益保护工作情况,侨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治理情况。四是上下联动紧密。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5个设区市,同时委托3个设区市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交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其他设区市了解侨务工作情况。五是代表参与深入。结合相关代表议案办理,事先征求领衔代表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先后邀请10余位专业小组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广泛倾听代表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切实提高代表积极性。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江苏是侨务工作重点省份之一,现有海外侨胞和留学生约100万、归侨侨眷约100万。条例自2016年5月施行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坚持把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工作提升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高度去谋划,不断强化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工作举措,打造为侨服务平台,努力解决涉侨纠纷,切实维护华侨权益,全省侨务工作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13个设区市扎实推进“华创苑”建设;华侨在苏投资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截至去年底已接近2万家;华侨投资布局不断优化,主要从事信息电子、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从中端向高端迈进。
(一)推进法规贯彻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各级侨务主管部门、侨联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条例实施以来,全省侨务系统、侨联团体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营造学条例、用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侨办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以推进华侨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为抓手,开展引才引智活动,持续举办“海外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江苏行”等活动。省侨联连续六年把条例列为全省“法治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对接联系检察院和司法、信访等部门,扎实开展“学法+普法+送法”活动;充分整合法治资源,开展“精准普法进侨企”系列维权活动。各地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作用,对贯彻实施条例及时深入报道,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提振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对江苏投资的预期和信心。无锡市将侨务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八五”普法规划,开展“侨法宣传月”活动,发挥无锡“一带一路”海外发展服务平台作用,畅通与沿线国家侨界的联系沟通,服务企业借助侨商网络“走出去”。盐城市自2019年以来,每年将5月定为“侨法宣传月”,组织县(市、区)开展侨法宣传活动,累计举办条例宣传活动120多场,发放手册2万余本,营造“学侨法、护侨益、暖侨心”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五侨联动”机制,连续四年开展“侨法宣传月”视察督导工作,扎实推动涉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
(二)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条例第4条至第6条分别对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以及侨联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实施以来,成立保障协调委员会,省级层面于2016年成立了由24家涉侨部门组成的省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华侨投资企业在苏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13个设区市全部成立了协调委员会。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级侨办充分发挥贯彻实施条例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整合侨务资源,激发涉侨部门内生动力,着力构建“大侨务”工作格局。省各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省侨务工作水平。有关职能部门在华侨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审批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提升服务针对性、精准度。打造为侨服务品牌,省级层面注重打造侨务工作品牌,持续推动海外重点侨社团、海外联谊会平台建设,不断健全海外华侨华人社团联系工作机制,为海外侨胞来苏投资兴业、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助力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各地扎实推动“华创苑”建设有序开展,梳理华侨华人创新创业情况,充分挖掘汇聚区位优势、政策优势,使“华创苑”成为具有江苏特色的华侨创新创业品牌。泰州市首创挂牌成立“两新组织”侨胞之家。建立涉侨维权联动机制,省侨办依托维侨法律服务顾问团,推动化解涉侨案件纠纷。省法院做深做实涉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会同各级侨联选聘涉侨案件特邀调解员,无锡、扬州、连云港、苏州等地多家法院成立涉侨纠纷调解工作室。省侨联打造“法侨+检侨”合作机制,13个设区市侨联均与当地法院建立沟通合作关系,全省侨界76个调解组织、260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6个设区市侨联与当地检察院开展合作,2023年帮助侨胞挽回经济损失约3亿元。
(三)制定落实配套政策。条例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落实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的政策措施。条例实施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省侨办和省公安厅制定《江苏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实施办法》,下发《关于做好和简化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营造为侨服务的良好环境,为侨务工作提供法规遵循和政策保障。南京市在率先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举措。苏州、常州、扬州、连云港等设区市分别制定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回应涉侨群体需求,为华侨投资工作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徐州市、镇江市分别制定开展“侨胞之家”建设实施方案,扎实推动“侨胞之家”建设。淮安市制定加强全市基层侨联建设实施意见,切实增强基层侨联组织活力。宿迁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全市侨务“进三区”工作指导性意见,规范基层侨务工作。
(四)维护华侨合法权益。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江苏投资和创新创业,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扎实推进为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侨胞投资生活的良好环境,充分保障维护华侨合法权益。优化涉侨政务服务。在简政放权服务侨胞方面,2020年,省侨办将华侨身份认定、华侨回国定居、三侨生(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华子女)认定等审批权事项,下放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将其中的“华侨身份认定、三侨生”认定审批权事项下放到县区一级,并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相应的办理窗口。在创新为侨服务方面,建立覆盖省、市、县、街道、社区五级的侨务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提高为侨服务的精准性。推进服务载体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扎实开展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创建,进一步夯实侨务工作基层基础。根据海外华侨华人在园区、高校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园区和校园“为侨公共服务”平台载体建设。南京侨梦苑、南通华创苑等18家园区设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零距离为侨商侨胞提供政策咨询、人文关怀等便利服务。完善便利服务措施。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着力推动解决侨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社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未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高层次人才办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凭证可享受14项市民待遇和优惠政策。苏州市侨办与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联合,就当地华侨子女入学、海外华侨人才体检、考取驾照及出入境等事项进行协调,设立相关绿色通道,为华侨人才出入境及其子女的教育提供便利。
二、条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条例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贯彻实施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侨资企业认定有待进一步细化。条例第8条明确界定了华侨投资的内资、外资性质。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江苏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江苏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即界定为“内资”;华侨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江苏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即界定为“外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少华侨投资企业反映,当前省内只有“内资”和“外资”之分,缺少对“侨资”认定的政策依据,侨资企业很难享受到政策优惠。
(二)部门协调联动有待进一步强化。一方面,需要优化整合侨务工作力量。从实际情况来看,侨务工作涉及诸多部门,支持侨企、服务侨胞工作举措的集成性、整合度还不够;从主观层面来讲,不少地方为侨胞、侨企服务手段缺乏创新,联络联谊、暖侨助侨的方法和渠道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另一方面,需要健全完善投诉工作机制。条例第28条对投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少华侨投资企业反映,投诉工作机制约束力较弱,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处理力度不够,投诉处理机制在解决华侨投资企业困难问题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条例实施以来,部分设区市尚未受理过华侨投诉事项。
(三)华侨投资促进有待进一步优化。条例第10条至第17条分别对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作出明确要求。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当前华侨投资保护工作力度较大、成效显著,但投资促进工作仍需持续改善。政府支持和补贴机会均等性还需加强。有些华侨投资企业反映,在获取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方面,未能享受到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一些拥有高新技术的跨国企业由于满足不了相关认定标准,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参与重大项目渠道还需拓展。特别是条例第10条,侧重引导和支持华侨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利用国际资源,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但仍有不少华侨投资企业反映,他们并不清楚获取政府重大项目信息的渠道,有些项目虽然允许华侨投资企业参与,但往往缺少针对性的考核标准,评审合规风险比较大。政府服务水平还需提升。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大多数华侨投资者及华侨投资企业都充分肯定、高度认可我省的营商环境和政府服务,但仍有个别华侨投资企业反映,地方个别政府部门忽视对其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有效保护,出现了“监管过重、服务薄弱”的错位现象。
(四)权益保护措施有待进一步实化。制定出台条例,就是为了保护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在本次执法检查中,不少华侨投资者、华侨投资企业也反映了一些存在问题。华侨投资企业信息报告需要完善。条例第11条规定,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华侨投资信息与其他涉侨部门、团体共享。不少华侨投资者反映,有关部门要求华侨投资企业报送的信息,由于并未全部纳入信息报告制度,部门之间也没有全部实现信息共建共享。一些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够严格,部分企业还存在不报、漏报、错报等现象。尤其是涉侨部门单位掌握华侨投资信息和加强部门地方协同监管还存在一些障碍。新兴领域制度政策需要健全。条例第9条鼓励和引导华侨投资者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但不少华侨投资企业反映,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但是数据出境管理制度仍不完善,透明度、可预期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华侨投资企业对新兴领域数据出境存在疑虑和担忧,迫切需要明确相关制度规则,为正常商业活动所需数据的跨境流动提供明确指引,降低企业合规风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加强。近年来,华侨投资企业普遍认可江苏持续加大华侨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同时对该领域工作表达了更高期待。多数华侨投资企业比较认可江苏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进展,但也有部分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足,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效果不佳,影响了其所投资企业在苏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商品的生产销售。
(五)条例贯彻实施有待进一步深化。宣传普及仍需久久为功。条例宣传普及尚有一些盲点,存在“圈内热、圈外冷”“上层热、基层冷”的现象。不少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对条例内容也不知晓、不熟悉,即使在投资兴业中遇到困难,也不能有效运用条例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贯彻实施仍需持之以恒。部分部门单位因对条例内容不够了解和熟悉,贯彻执行中还不够全面和到位,对于如何用好条例还存在一些困惑;条例部分内容还比较笼统,缺少落地落实的具体细则,对如何执行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个别地方政府仍需履约践诺。虽然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华侨投资者、华侨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但实践中有的因涉及土地资源制约、环境污染等因素无法履行承诺,有的因超过政府实际承受能力而无法落实,有的因政府换届和领导干部调整而不履行承诺,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华侨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江苏要以更大力度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贯彻实施好条例要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着眼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优化江苏华侨投资环境,凝聚侨力、服务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法治化水平,为华侨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此,提出四点意见建议:
(一)健全侨务工作政策举措。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通过构建完备的华侨投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对华侨投资的行政管理,明晰权利义务,降低企业经营合规风险,提升华侨投资结果的可预期性。科学修订完善配套政策。建立科学的华侨投资认定标准,明确华侨间接投资的种类、投资新建项目的具体涵义。完善华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告知性备案程序。努力强化涉侨工作统筹。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作用,加强与统战、侨联等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努力形成侨务工作合力,推动侨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不断夯实侨务工作基础。充分利用侨情调查成果健全资料库,围绕海外华侨华人的人口数量、地域分布以及资本、商业网络等,建立翔实动态的侨情数据库,加快侨务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惠步伐,注重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切实提高为侨服务的精准度。及时了解掌握侨情民意,抓住接待、座谈、联谊、出访等机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特别是侨界代表人士的反映,为做好侨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华侨投资营商环境。作为侨务工作重点省份,要对在省内注册的华侨投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保障华侨投资者公平参与竞争。扎实提升为侨服务工作水平。紧扣华侨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创新创业、生活便利等侨胞侨企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实打实地推进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进一步提高侨胞侨企的获得感、满意度。各涉侨部门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效保障华侨投资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积极支持华侨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各种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华侨投资企业有效参与政府重大项目竞争。切实维护华侨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华侨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投诉受理协调工作力度,推动解决跨部门跨地区华侨投诉事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华侨投资管理制度。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省份,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改进华侨投资管理制度,着力促诚信、保公平、稳预期、利长远,让华侨投资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规范信息数据共建共享。切实提高华侨投资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执行的透明度,政策出台前要以适当方式听取相关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意见。扎实推进信息数据协同共享,推动建立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科技、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华侨投资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切实加强部门监管协同。注重对华侨投资企业投资信息报告的指导和监管,有效提高信息报告质量。探索新兴领域管理制度。主动适应数字经济等领域发展态势,积极推动新兴产业监管创新,建立健全数据跨境安全传输的法律配套制度,保障华侨投资企业正常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和数据业务的合规发展,发挥好数据生产要素对华侨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仲裁制度的发展应用,增强对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的适用性。侨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牵头协调解决涉侨经济信访案件,切实维护华侨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华侨投资服务保障。扎实做好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贯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条例内容和江苏对外开放政策,营造鼓励华侨来苏投资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推进工作。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要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维护权益。健全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华侨华人创新创业法律服务机制,组织省维侨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赴有关侨企开展调研,协调解决涉侨纠纷,常态化为侨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升政府为侨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江苏产业优势、开放优势,对接“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创新吸引侨资侨智方式方法,引导支持华侨投资聚焦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积极参与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助力江苏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特别是重点做好“侨商服务渠道”维护更新工作,建立重点联系侨企名单,定期深入走访调研,广泛了解侨胞侨企诉求;及时召开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领域侨企座谈会,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自立自强等积极建言献策出力。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zfjc/zfjcbg/202407/t20240708_571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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