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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 352 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唐明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龙头大山自然保护区压覆划调、助 推安龙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保 护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7 年 7 月,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以《关 于建立龙头大山、仙鹤坪、坡岗、清水河四个自然保护区的决定 》(州发〔1997〕11 号)成立了黔西南州龙头大山水源涵养林保 护区(县级)。1999 年 6 月,保护区总体规划通过州级评审。同年,保护区升格为州级自然保护区,并更名为“贞丰龙头大山水 源林州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2010 年 5 月,保护 区编制完成了《贞丰龙头大山水源林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2010—2020 年)》,保护区总面积为 2817 公顷。 邱家湾煤矿建矿初期矿名为“安龙县茂源煤矿”,根据 1994 年 3 月《关于新建安龙县龙山茂源煤矿的批复》(安城工〔1994〕 026 号)取得矿权,1997 年 11 月 24 日经《关于龙山茂源煤矿更 换企业名称及企业法人代表的批复》(安煤炭字〔1997〕18 号) 批准更换名称为邱家湾煤矿。2018 年《关于划定贵州省安龙县 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邱家湾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 通知》(黔国土资审批函〔1994〕809 号)取得现有矿权范围。 安龙县龙山鑫发煤矿,于 1996 年初经安龙县矿管办审批后开始 建设,2000 年 12 月建成投产,于 2005 年完成技改。经省能源 局经查阅相关资料,建议中提到的邱家湾煤矿、鑫发煤矿、炜烽 煤矿等 3 处煤矿均为兼并重组批复保留煤矿,符合产业政策。 在设立保护区或划定矿业权范围时,未形成会审机制,造成 矿业权与保护区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2021 年 6 月,贞丰县委 托四川中成煤田物探工程院有限公司开展贞丰县、安龙县等矿权 开采对龙头大山水源林州级保护区地下水与地质结构影响评价, 并编制了《贵州省贞丰县、安龙县等矿权开采对龙大山水源林州 级保护区地下水与地质结构影响评价报告》。

  二、功能分区情况

  2020 年 2 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 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全国 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贞丰县按照要求启动保护区整合 优化。2021 年,贞丰县委托贵州省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结 合《贞丰龙头大山水源林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贵州省贞 丰县、安龙县等矿权开采对龙头大山水源林州级保护区地下水与 地质结构影响评价报告》,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开展论证,编 制了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拟从保护区调出矿业权 面积 917.52 公顷,其中邱家湾煤矿涉及从缓冲区调出)。2023 年贞丰县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时,将保护区范围和功能 区论证调整范围呈报纳入全省整合优化方案。 在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将 矿业权等数据提供给省林业局,协调处置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地的 矛盾冲突。按照国家“三区三线”工作的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会 同省能源局等省直相关部门收集煤矿等重大项目规划安排和用 地范围,并及时下发各地,指导地方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 果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将省林业局提供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全部纳入生态保护 红线。各地划定成果经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 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全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提 请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并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经国家审查通过同意启用。根据国家反馈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邱家湾煤矿矿权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的 区域,全部为贵州黔西南贞丰龙头大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鑫发 煤矿、炜烽煤矿矿权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2024 年 4 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自然保护地 整合优化方案部门联合审查意见的函》(办函保字〔2024〕155 号),国家林草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 合审查我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已通过国家林草局、自然 资源部党组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待批复。

  三、关于政策规定

  一是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等活动”之规定,开矿属于保护区内禁止事项。因此,贞丰 龙头大山水源林州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矿业权的功能分区调整,是 依据《贞丰龙头大山水源林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贵州省 贞丰县、安龙县等矿权开采对龙大山水源林州级保护区地下水与 地质结构影响评价报告》,本着实事求是、结合保护与发展需要 的分析研判,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争取整合优化政策予以 支持的,目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授权地方审批整合优化成 果方案。

  二是根据《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管理工作的通 知》(保区字〔2020〕70 号)要求,各类自然保护地仍然按照现 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 作的函》等有关整合优化的政策文件是做好整合优化的指导性文 件,不能作为分区管控的依据。因此,目前自然保护地仍然按照 原批准的总体规划、项目审批、分区管控仍然按照原批准的范围 和功能分区实施。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们将继续对接国家层面,按照国家要求,配合做 好整合优化成果的报批工作,争取整合优化方案早日获批。根据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 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生态 保护红线可按程序作相应调整。龙头大山自然保护区边界发生调 整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 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贵州省林业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 

  (1.此件主动公开; 2.联系人:张 琴;联系电话:18111985212)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7/t20240701_84935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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