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进入站“立法意见征集”页面,通过“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直接在网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或者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关于《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王茂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聚焦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制造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强国之基”“任何时候中国都不能缺少制造业”,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我省是制造业大省,制造业规模体量庞大,产业体系完备,发展质效齐升。2023年,全省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技改投资、工业利润分别增长7.1%、9.4%和24.4%,分别高于全国2.5、4.7和26.7个百分点;信息技术产业营收突破2万亿元,大幅增长12.4%;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超过51%;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均居全国前列;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数量均居全国首位。今年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高于全国平均2.9个百分点,41个工业大类行业增长面92.7%,较去年同期提高29.3个百分点,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我省正处在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制造业必须在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中勇挑大梁,有必要出台一部先进制造业领域省级地方立法,将我省发展先进制造业的目标原则确定下来、方向任务明确下来、权利职责固化下来,作为我省先进制造业法律政策体系的总牵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强国,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省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目标,坚定实施工业经济头号工程,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政策举措。去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今年4月又专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鲁发〔2024〕6号),对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先进制造业领域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护航新型工业化行稳致远。二是总结提升先进制造业发展有效经验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先进制造业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在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产业集群培育、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积累了不少成熟的经验,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提炼上升为法规内容,通过立法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以法治手段为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长远、坚实的保障。三是破解先进制造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我省制造业整体实力全国领先,但当前仍面临产业结构偏重、创新能力偏弱、资源要素偏紧、企业效益偏低等诸多现实问题,制约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制度体系,研究并力求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要素瓶颈,努力应对先进制造业高速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委关于研究制定先进制造业领域地方性法规的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24年一类立法计划。去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进行座谈,就相关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同志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精干力量,启动《条例》立法工作。一是做好充分立法准备,掌握实情定位。立法工作启动后,着手编写立法问卷,开展问卷调查,向制造业企业负责人、行业协会组织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共收回有效问卷309份,通过分析存在问题和现实需求,形成了《山东省先进制造业领域立法问卷调查分析报告》,为制定《条例》提供决策依据和措施参考。同时,先后多次就立法工作向工信部规划司等相关司局请示沟通,确保在国家推动先进制造业立法的大框架中找准定位、掌握主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先进制造业实际,梳理出促进发展的思路措施,起草完成了《条例(初稿)》。二是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把牢思路举措。今年3月,联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山东大学赴湖南、广东以及烟台市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立法经验,征求各方面立法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山东大学召开两次通稿会,对《条例(初稿)》进行了系统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凝聚立法合力。3月27日至4月7日,《条例(草案会签稿)》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17个部门(单位)会签,并同时征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分行、省高端装备产业协会等10个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共提出修改意见22条。4月9日至11日,在充分论证吸收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后,联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对《条例(草案会签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5月6日,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原则。起草过程中,始终把“实用、管用、好用”作为《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扣山东特色、强化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扎实高效推进立法各项工作。一是坚持调研开路。聚焦我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面向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等不同层面,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立法的诉求期盼,使立法更加有的放矢。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总结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下来。同时,针对先进制造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谋划提出一揽子开创性、先行性强的条文规定,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三是坚持广泛聚智。主动对接国家先进制造业立法动态,积极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充分吸收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机构有关意见建议,切实汇聚立法最大合力,努力使我省先进制造业立法质量走在全国前列。
(二)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点与路径。《条例草案》坚持促进导向、保障导向、问题导向,把建立完善先进制造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律语言将国家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条文,在立法层面确定了我省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发力重点和发展路径。一是紧紧抓住“创新第一动力”,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将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确定为重要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从强化创新理念、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人才智力支撑、创新技改模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促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持续增强先进制造业发展新动能。二是推动构建“热带雨林”式产业生态,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发展路径。聚焦推动构建优良产业生态,围绕建立“6997”现代化工业体系、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提升重点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速高能级平台建设、保障重点制造业项目实施、市场主体梯次培育、完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法规制度设计,加快推动构建更具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强化组织、要素“两个保障”,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强化了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组织保障和要素保障。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营造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凝聚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强要素资源科学配置,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强化财政和金融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促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合理高效配置。
(三)关于法律责任。为促使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条例草案》主要针对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确保权责统一。同时,设定了容错和免责条款,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改革创新或者探索实践出现失误偏差,但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激励和保障政府部门在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中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草 案)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区域协调、绿色低碳的原则,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综合协调、服务管理和考核督导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水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大数据以及税务、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参与先进制造业领域投资建设,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与先进制造业相关的协同创新、管理咨询、产权保护和交流合作等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先进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加强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的监测分析、分类指导和政策保障,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巩固拓展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打造培育链主企业、领航型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骨干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促进制造业企业融通发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建立完善产业链链长制,加强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协作,协调解决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面向制造业基础性、前沿性领域,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材料、软件、工艺以及产业技术基础和重大技术装备等领域,确定产业基础创新发展重点任务,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水平。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动力装备、工业母机、高端铝业、智能家电、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金属材料、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海工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等优势产业,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区域布局合理、主导产业明晰、资源要素集聚、特色错位发展的集群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产业集群规划布局,推动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引导产业集群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化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战略的对接合作,共建产业合作园区。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引导,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各具优势的特色产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重大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优化实验室体系,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等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制造业企业开放共享。
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发攻关,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完善创新产品市场推广机制,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建立健全人才政策体系,加大先进制造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统筹推进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技术创新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育人才引领型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模式,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结合制造业人才需求,加强新工科建设,合理设置学科和教学培训内容,强化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鼓励校企深度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多渠道培养先进制造业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健全企业家和优秀产业领军人才培养、激励、监督和服务机制,分层次遴选优秀企业家,培育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健全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完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以及生产服务等,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推动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和管理创新。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投资环境,精选招商领域,健全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全产业、可视化、智慧化招商引资对接平台,统筹政策制定、项目招引、产业培育和服务保障,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对外开放,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领域,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本省设立全球研发机构;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动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推动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向研发设计、品牌培育等延伸,提升制造业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制造业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发展机制,引导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牌设计和运营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端品牌。
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制造业企业和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满足市场需要、适应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加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加快制造业企业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培育高水平智能制造装备生产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鼓励企业实施关键工序自动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供应链管理智能化等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支持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体系。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使用新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强水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商贸流通、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工业设计、个性化定制、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开展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合理高效配置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保障制造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采用长期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为制造业企业供应土地。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指导,协调解决污染物排放指标配置等问题,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方式,采取财政奖补、引导基金、股权投资、财金联动等措施,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产业投资基金、证券、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合作,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先进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鼓励其依托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产业链金融业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力、供水、煤炭、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能源供给和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机制,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推动能耗、煤耗等指标更多向先进制造业倾斜。
第二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进行跟踪分析和前瞻研究,并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等进行论证评估。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制造业企业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制造业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涉企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制造业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改革创新或者探索实践出现失误偏差,但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制造业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屈庆硕 徐榕悦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99/202405/d3e84f4d-bc82-43fe-9465-d7a288b9f4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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