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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7-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以立法的方式促进宪法实施,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法律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

  据马正平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了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等作了规定;规定了扶持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

  保障成员身份方面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据马正平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多个方面作了系统性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面的合法权益。

  首先,明确了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该法对成员定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成员定义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还授权地方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完善了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突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明确成员的确认等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加强政府监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确认为成员的当事人依据本法进行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此外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这些规定有利于妇女在面临成员确认及成员身份丧失等问题时依法进行维权。”马正平说。

  巩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截至2021年底,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认真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马正平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成员确认的规则、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等重要内容,均体现了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确认和巩固。此外,该法“附则”部分还专门明确相关问题,以做好法律实施前后的衔接。

  “总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有共识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提炼和确认,进一步巩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对于目前还看不清、拿不准、尚未达成共识的做法,将留待实践进一步探索。”马正平说。(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7/t20240702_437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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