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法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修订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健全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机制,对于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国际交通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梁鹰介绍说,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明确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口岸采取卫生检疫措施的传染病范围,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二是明确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三是明确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对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制度措施作出完善:在检疫查验方面,完善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检疫查验措施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并明确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在传染病监测方面,明确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的跨境传染病监测职责,明确海关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互相通报传染病监测信息;在通关便利化方面,明确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方面,完善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及程序。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7/t20240702_437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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