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就作出授权决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如何理解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等作出解读。
2013年2月28日,经党中央同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2018年,国务院赋予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审批权。“为进一步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允许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临时进口。”梁鹰说。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允许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适量保健食品和临床急需的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少量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少量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临时进口,并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期限为五年,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同时,该决定还对落实好相关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领导、组织和协调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审批的具体范围、条件和程序,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三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对于该如何理解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梁鹰指出,首先,明确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口审批的性质为“临时进口”审批,不同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注册”。其次,明确审批主体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三是明确临时进口食品的范围为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适量保健食品,临床急需的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少量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少量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四是明确临时进口的主体为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明确临时进口的食品在该医疗机构内使用。(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7/t20240702_437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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